编辑: 赵志强 2019-07-06

70 余万人在线围观 法院认为,言论自由是公民享有的 基本权利.但公民在行使这种权利时, 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 的合法权利.网络的便捷性与传播的广 泛性使得网络侵权信息传播速度更快、 损害后果更大.网络用户在自媒体平台 上进行言论表达应更加注重避免侵害他 人合法权益,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在对行为人在自媒体平台发布的 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进行判断时, 则需要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 特别是其注意义务程度或边界的判 断, 应根据行为人的职业、 影响力及言论 的发布和传播方式等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 岳某不仅是网络大 V, 还是 执业律师, 对于黄某与赵某的系列案件, 岳某的身份存在从事件旁观者到知情者 和相关者的转变.同时, 涉案博文既有 原发又有转发.因此, 法院认为, 考量岳 某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时, 应综合上述 因素进行判断. 网络空间具有信息海量、 信息共享、 传播迅捷的特点, 如果要求网络用户在 转发言论时, 对所转发言论的客观真实 性进行完全的核实和调查, 既不现实, 也 不符合互联网传播的规律, 属于对网络 用户过高的要求.据此, 只有当被转发 言论存在凭借转发者基本专业知识或一 般理性之人的常识就能识别、 就能判断 的失实或侮辱、 诽谤等情形, 转发者属明 知或应知涉嫌侵权的, 其才具有过错, 才 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在岳某为赵某提供法律咨询前, 涉 案视频本身不存在显而易见的与常理不 符的情况.岳某在转发涉案视频前, 也 查询了失信人名单等公开信息, 尽到了 较高的注意义务, 在转发时亦并未对涉 案视频作出修改.岳某发布的评论涉及 其他博文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 并无 不当之处. 在岳某为赵某提供法律咨询后, 岳 某从事件旁观者身份转变为事件知情者 和相关者, 应承担较旁观者阶段更高的 注意义务.其发布的系列涉案博文是对 黄某事件相关诉讼进展的通报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解读, 其言论有合理的事实依 据, 岳某并未借机进行侮辱、 诽谤, 涉案 博文并未侵犯黄某的名誉权.且由于涉 案视频中不存在黄某所主张的失实和侮 辱内容, 即使在岳某成为案件的知情者 和相关者后, 其亦不负有删除的义务. 本案中, 在黄某已经明确确认涉案视 频和涉案博文中没有涉及其隐私内容的 情况下, 法院认定岳某并未侵犯黄某的隐 私权.而微梦创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 供者, 在法院认定岳某并未实施侵权行为 的情况下, 微梦创科公司未对涉案视频和 涉案博文采取删除措施并未侵权. 言论自由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 但公民在行使这种自由的权利时,不得 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 法权利.以现代通信技术为基础的网络 能够实现瞬间的全球即时通信,这种便 捷性与传播的广泛性使得网络侵权信息 传播速度更快、损害后果更大.网络用 户在自媒体平台上进行言论表达应更加 注重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来说,公众对不符合社会主流 价值标准的事件进行批评是其正常的情 感和言论表达.批评客观上会促进个人 向好、社会向善,会促使被批评者反思 改正,推动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但是, 批评应当具有一定的限度,如果批评超 出了合理的限度,变为不加约束的谩骂 或谴责,则背离了批评的目的,不利于 理性、文明、友善社会氛围的形成.因此,即便是出于善良的目的,这种不加 限制的表达,也会导致异化的结果. 法官说法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法官提醒 老苏是广西全州县的一名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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