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 2019-07-07 |
4 2017 年5月11 日,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公安局 对案件情况、法律适用、证据保全、移送程序等问题进行研 究.防城港市公安局派出执法人员与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执 法人员再次到该公司提取证据,对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进行 了询问,并配合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 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 款、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
(三)项和《行政主管部 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 定,2017 年6月21 日,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处以
9 万元罚款,并于
2017 年9月14 日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 关处理.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执法人员在不惊动当事人的情况下,从外围摸 排,定位排污位置,突击检查,第一时间锁定环境违法证据 是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关键.同时,在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 的情况下,公安机关的介入,起到有利的震慑作用,也为环 保部门规范收集证据,顺利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处理奠定基 础.环保与公安机关通过案件会商提高执法效率,形成有效 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合力,保障案件办理高 效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