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9-07-07 |
一、释义
2
二、律师声明事项
2 正文3
一、《反馈意见》第一部分?公司特殊问题?之?
1、合法合规经营?3
二、《反馈意见》第一部分?公司特殊问题?之?
2、合法规范经营?7
三、《反馈意见》第一部分?公司特殊问题?之?
3、关于用工方式?9
四、《反馈意见》第一部分?公司特殊问题?之?
4、关于业务资质?10 -
1 - 关于厦门嵩湖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15〕天衡福非字第 023-05 号致:厦门嵩湖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厦门嵩湖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 派林晖律师、叶勇律师和吕亮亮律师,担任厦门嵩湖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于
2015 年09 月29 日出具〔2015〕天衡福非字第 023-03 号《关于厦门嵩湖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现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5 年11 月02 日出具 的《关于厦门嵩湖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第一次反馈意见》涉及的相关法 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 -
2 - 引言
一、释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另有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用语具 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反馈意见》 是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5 年11 月02 日出具的《关于厦门嵩湖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第一次反馈意见》 《法律意见书》 是指 本所于
2015 年09 月29 日出具的〔2015〕天衡福非 字第 023-03 号《关于厦门嵩湖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的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释义外,《法律意见书》引言中的释义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律师声明事项 《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应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法律意 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各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法律意见书 -
3 - 正文
一、《反馈意见》第一部分?公司特殊问题?之?
1、合法合规 经营? 公司主要客户包括国有企业. 请公司说明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重大合同的获得 是否按照《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相关规定 履行了招标、谈判等程序,请主办券商和律师结合公司重大合同的取得情况对公司 是否符合?合法合规经营?的挂牌条件发表意见.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