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9-07-07 |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5月8日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5月5日受理法院的名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建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卡先加、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李撰江、贵州 思九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合肥国轩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 年10 月17 日,原告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 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甲方)签订《采购框架合同》 ,该合同约定: 甲方向乙方采购合同产品, 乙方按甲方采购订单交货,甲方验收合格并收到全额 公告编号:2019-037 发票之日起
90 天内支付承兑汇票;
本合同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
2016 年12 月31 日止,合同期满日自动延期,除非双方书面提出终止;
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 应交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子公司 (包括合肥国轩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对乙方的权利义务按本合同对甲方的约定执行;
该合同还约定了双方其他相关权 利义务. 该合同签订后,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 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国轩" )的《采购订单》及邮 件通知向其供应磷酸铁产品, 《采购订单》约定了产品的规格、数量及单价等内 容.截止
2019 年5月5日,合肥国轩累计尚欠公司货款 74,823,581.79 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 74,823,581.79 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 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 50%为标准,计算至
2019 年4月30 日为 2,527,039.16 元;
2019 年5月1日起以欠款本金 74,823,581.79 元为基数, 按前述标准计算至全部货款实际付清时止) .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 保险费及律师代理费等)由被告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诉讼中的款项若能及时收回,将有效缓解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资金压力、消 除该事项带来的负面结果,对公司经营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若本诉讼款项能及时收回,将会对公司资金周转产生积极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公告编号:2019-037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 (2019)皖01 民初
996 号) ;
(二) 《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采购框架合同》 (合同编号: GX-QT-2016 100161) 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