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9-07-07 |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经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井银行")提示,公司于
2019 年5月22 日派员赴龙 井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查询发现,公司持有的龙井银行 20%股权被冻结.具体 冻结情况如下:
一、龙井市公安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龙公(刑)冻财字z2019{1001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请予冻结下列财 产: 类型(名称) :股权 20% 所在机构: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或权利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冻结数额:壹亿元 冻结时间从
2019 年2月1日起至
2019 年8月1日止.
二、大庆市公安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庆公(经)冻财字z2019{64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请予冻结下列财 产: 类型(名称) :股权 所在机构: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或权利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冻结数额:壹亿股(100000000 股)股权 冻结时间从
2019 年2月28 日起至
2019 年8月27 日止.
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函【 (2019)粤执保
87 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人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
2 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 李建新、张彤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 请,故委托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代为办理下列委托事项: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秋 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的股权(出资 额人民币
10000 万元) .冻结期限三年,自2019 年4月24 日起至
2022 年4月23 日止,冻结期间不得向被申请人支付股息或红利,不得办理被冻结股权的过户手续 等.
四、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9)浙01 民初
400 号】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国盛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万龙飞诉被 告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亚、天 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 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作出的 (2019) 浙01 民初
400 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财产保全的需要,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龙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 结被保全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的股权(占20%,出资额
10000 万元) .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19 年5月5日起至
2022 年5月4日止,冻结期间不得办理权属变更、质押等事项. 上述所涉案件情况,公司尚在核实和确认,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