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9-07-07

3 (申报稿) 》 《公司法》 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

1993 年12 月29 日通过、自1994 年7月1日起施行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后不时的修改、补 充或修订 《证券法》 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

1998 年12 月29 日通过、自1999 年7月1日起施行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后不时的修改、补 充或修订 《监督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85 号)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2013 修改) 《挂牌问答

(一) 》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 布的公告》 《挂牌条件指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 本标准指引(试行) 》 《章程指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 《公司章程》 指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上下文意所需, 指当时有效的北京 汇恒或汇恒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 《营业执照》 指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审计报告》 指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 年8月30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XYZH/2015SHA10043) 《评估报告》 指 江苏银信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于

2015 年8月30 日出具的《北京汇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拟整体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苏银信 评报字[2015]第118 号)

4 报告期 指2013 年1月1日至

2015 年7月31 日 西南证券 指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永中和 指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前身信 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本所 指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元指人民币元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汇恒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汇恒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与北京 汇恒签署的《法律服务协议》 ,委派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北京汇恒申 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监督管理办法》 、 《业务规则》 、 《挂牌条件指引》 、 《挂牌问答

(一) 》及《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而出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北京汇恒的委托,本所律师就北 京汇恒申请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等相关事实的合法性进行 了审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 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 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事宜发表意见.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 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对于北京汇恒等相关主体的相关工商信息资料和诉讼、仲裁信息资料,本所 律师依赖于全国企业信用系统(http://gsxt.saic.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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