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9-07-07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12.29);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6月27 日通过,2018 年1月1日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04.24 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

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2.3-93);

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

1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

1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

1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19-2011);

13、《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14、《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2017 年10 月1日;

1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修改单(生态环境部

1 号令,2018.4.28

4 修订);

16、国家发改委令【2013】第21 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

三、相关政策符合性

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①本项目为夹胶玻璃生产项目,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 年修正),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属于国家允许建设的项目,生产过程中未使 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类和限制类的设备及工艺,符合当前国家的产业政策. ②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实施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对该项目未做出限制和禁止的规定,属允许 类项目. 根据以上分析,本项目属于允许类产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当地环保部门的要 求,故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

2、规划符合性分析 ①项目利用现有车间进行生产,位于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鲍沟镇东皇甫村西玻璃城内 (中国玻璃城 A2C3-1),用地属于工业用地,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滕州市鲍沟镇总体 规划图见附图

5、租赁合同见附件. 项目占地面积 800m2 ,项目所在区域交通条件便利,基础设施配套齐全.项目东侧、 北侧均为园区内闲置车间,南侧、西侧均为园区道路. ②项目位于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鲍沟镇东皇甫村西玻璃城内(中国玻璃城 A2C3-1), 位于山东省滕州现代玻璃产业基地深加工技术和商贸服务中心(中国玻璃城)内,根据《山 东省滕州现代玻璃产业基地深加工技术和商贸服务中心(中国玻璃城)规划环境影响报告 书》的审查意见(见附件),该基地位于滕州市鲍沟镇北部,规划范围为:G104 东侧,东 皇甫村、郭河南支流以北,京沪铁路以西,郭河北支流以南,总占地面积 377247.17m2 . 鲍沟镇玻璃产业基地产业定位:立足中国最大的工艺玻璃和制镜的产业集群,发展成 为集工艺玻璃、节能环保玻璃、电子玻璃、汽车玻璃和特种玻璃生产的中国综合型玻璃深 加工产业集群,形成中国最大和最全的玻璃深加工生产基地,以工艺玻璃、节能环保玻璃、 电子玻璃、汽车玻璃和特种玻璃为主导产业,发展玻璃深加工相关配套产业. 本项目为夹胶玻璃生产项目,符合园区产业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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