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2019-09-10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 青岛市2

0 1 7年本)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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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年1 2月2 8日) 青政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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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 〕3 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 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大简政放 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切实转变政 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落实企 业投资自主权,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 和创新创业的活力,现发布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 目目录 ( 青岛市2

0 1 7年本)》 ,并就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须按照规定报 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 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 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 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用海用岛政策、信贷政策 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 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 洋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 行审查的依据.要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 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 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资源的重要 手段.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 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为企业投资活动提供依据和 指导.构建更加科学、更加完善、更具可操作性 的行业准入标准体系,强化节地节能节水、环境、 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完善行业宏观调控 政策措施和部门间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促 进相关行业有序发展.

三、对于 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 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落实国 家、省、市关于化解产能过 剩矛 盾的有关要求, 各级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 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 ( 海域、无居民海岛)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 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 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对于煤矿项目,要严格执行 《 国务院关于煤 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国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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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 〕7号)要求,从2016年起

3 年内原则上 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 目和产能核增项目;

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 减量置换. 认真落实化工产业转型升级要求,按照 《 山 东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总体工 作方案》 ,所有化工类项目备案权限上收到市政府 投资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核准或备案固定资产 投资额低于3亿元 ( 不含土地费用)的新建、扩 建危化品项目. 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 再核准新建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引导新 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 业须具有动力系统等关键技术和整车研发能力, 符合 《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 要求.

四、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要改 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 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 求进行审查.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 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 活动的管理.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项―1―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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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年第1期) 市政府文件 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 准把关,行业管理部门与城乡 规划、国土资源、 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 项目的指导和约束.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权限下 放后,监管责任要同步下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加强事中事 后监管,实现协同监管.要发挥好投资项目在线 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将投资项目代码作为项目整 个建设周期的唯一标识,推动实现除涉密项目外 的所有投资项目网上申报受理、部门联合办理、 一次办结告知的 一条龙 服务,进一步提高审 批效率.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 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 外投资开办企业 ( 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 案管理.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政府核准的 投资项目目录 ( 青岛市2

0 1 5年本)》即行废止.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 青岛市2

0 1 7年本)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 门核准. 水利工 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 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 0亿立方米及以 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 院核准;

涉及省内跨市河流、跨市水资源配置调 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涉及市内 跨区 ( 市)河流、跨区 ( 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 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余项目由区 (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 ( 自治区、直辖 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 0万千瓦及以 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 装机容量3

0 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 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其余项目由市政府 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 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火电站 ( 含自备电站)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 门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 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 ( 含自备电站) :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 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 部门核准. 风电站: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 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垃圾焚烧发电: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 ( 自治区、直辖 市)输电的±5

0 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 境、跨省 ( 自治区、直辖市) 输电的500千伏、

7 5 0千伏、1

0 0 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 管部门核准,其中±8

0 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

1 0

0 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不涉及跨境、 跨省 ( 自治区、直辖市)输电的 ±5

0 0 千伏及 以 上直流项目和5

0 0千伏、

1 0

0 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政 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 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制定的 相关规划核准,核准后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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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 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

0 0万吨及以上的项 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 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 禁止建设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 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 气项目,年产超过1

0 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 ―

2 ― 市政府文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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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年第1期) 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 ( 不含油气田、炼 油厂的配套项目) :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 ( 含 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 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

0 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 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其余项 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 ( 不含油田集输管网) :跨境、跨省 ( 自治区、直辖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 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跨市 的管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余项 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 ( 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 :跨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 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跨市的管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 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市政 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 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 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 ( 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 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 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 业投资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地方城际 铁路项目,跨市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 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市域内的由市政府投资 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 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和普通国道网项 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 划核准;

市域内的地方高速公路、普通国道、省 道和一级公路项目,不需省里平衡资源及外部建 设条件的,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余项 目,不需市里平衡资源及外部建设条件的,按隶 属关系由区 (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 ( 铁)路桥梁、隧道:跨境项目由国 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批 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 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 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1 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 海域、跨大江大河 ( 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 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市政府投 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由市政府投资 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 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内河航运:内河航电枢纽项目和跨市的航道 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省政府批准 的相关规划核准;

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 门核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中央军委 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 ( 增 建跑道除外)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 主管部门核准;

国内干线传输网 ( 含广播电视网) 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 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项目:由市政府 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 ( P X) 、二苯基 甲烷二异氰酸酯 ( MD I )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 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 苯(PX) 、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 ( MD I )项目, 禁止建设. 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 ( P X)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 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

0 0万吨的煤 制甲醇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 项目禁止建设. 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 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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