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9-07-07 |
并无提述核?师在不就报告作保留之情况下以强调之方式促请有关人士注意 之任何事宜;
亦不载有公司条例第406(2)、407(2)或(3)条所指之陈述. 综合基准 综合财务报表包括本集团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财务报表.附属公司指本公司直 接或间接控制之实体(包括结构性实体).当本集团就参与被投资方而产生之可变回报 承担风险或享有权利,并有能力?使对被投资方之权力(即本集团获赋予现有能力以主 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之现有权利)以影响回报时,即取得控制权. 倘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少於被投资方大多?之表决权或类似权利,则本集团於评估其 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之权力时会考虑一切相关事实及情况,包括: (a) 与被投资方之其他投票人之间的合约安排;
(b) 其他合约安排所产生之权利;
及(c) 本集团之表决权及潜在表决权. 附属公司与本公司之财务报表的报告期间相同,并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编制.附属公司 之业绩由本集团取得控制权当天,直至该等控制权终止为止综合?账. 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之各项组成部份乃归属於本集团母公司拥有人及非控股权益,即使 此归属导致非控股权益?得负?结余亦然.集团内公司间之所有资产与负债、权益、收入、开支及与本集团成员之间进?交易有关之现?流,均於综合时全?抵销. 倘事实及情况显示上述三项控制因素之一项或多项出现变动,本集团会重新评估其是否 控制被投资方.一间附属公司之拥有权权益发生变动(并未丧失控制权),则按权益交 易入账.
6 倘本集团失去对一间附属公司之控制权,则其撤销确认(i)该附属公司之资产(包括商誉) 及负债;
(ii)任何非控股权益之账面值及(iii)於权益内记?之累计汇兑差额;
及确认(i)所 收代价之公允值;
(ii)所保留任何投资之公允值及(iii)损益账中任何因此产生之盈余或亏 绌.先前於其他全面收益内确认之本集团应占部份按照本集团直接出售相关资产或负债 时所须依嗤贾匦路掷辔鹨婊虮A粢缋(视何者属适当). (2) 会计政策及披露之改变 本集团已就本年度之财务报表首次采纳下?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香港会计准则第
7 号(经修订) 披露议案 香港会计准则第
12 号(经修订) 就未变现亏损确认递延税项资产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12 号(经修订) 披露於其他实体之权益:澄清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2014 年至
2016 年周期之 第12 号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之年度改进 上述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对此等财务报表并无重大财务影响.於采纳香港会计准则
7 号(经修订)时已作出披露,该等修订规定实体提供可让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融资活 动所产生之负债变动(包括因现?流量及非现?变动而产生之变动)之披露. 该等修订之性质及影响载述如下: (a) 香港会计准则7号(经修订)规定实体提供可让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融资活动所产生 之负债变动(包括因现?流量及非现?变动而产生之变动)之披露. (b) 香港会计准则第12号(经修订)澄清实体於评估是否将有应税溢利可用作抵扣可扣减 暂时差额时,需要考虑税务法例是否对於可扣减暂时差额转回时可用作抵扣之应税溢 利之来源有所限制.此外,该等修订就实体应如何厘定未来应税溢利提供指引,并解 释应税溢利可包括收回超过账面?额之部分资产的情况.由於本集团并无可扣减暂时 差额或资产符合该等修订之围,故该等修订对本集团之财务状况或表现并无影响. (c)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经修订)澄清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之披露规定(香港 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第B10至B16段之披露规定除外)适用於实体在附属公司、合营 公司或联营公司之权益,或其於分类为持作出售或?於分类为持作出售的出售组别的 合营公司或联营公司的部分权益.由於本集团於2017年12月31日并无分类为持作出售 的出售组别的附属公司,因此,该等修订对本集团的财务报表并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