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9-07-07 |
02 为 火力发电企业 ;
03 为 水泥制 造企业 ;
04 为 石化生产企业 ;
05 为 其他行业企 业 ;
06 为 其他服务业企业(单位) ;
07 为 交通运输 企业 ) 7.标准及方法学 在此栏填写《核算指南》中的具体行业指南,如《水泥 制造企业排放核算和报告》. 8.核查结论 此栏的核查结论应与报告正文中的核查结论一致. 9.核查组组长 10.核查组成员 11.技术复核人
8 技术复核人由核查机构内部独立于核查组的核查员实 施.核查机构应确保技术复核人具备行业领域的专业知 识. 12.批准人 核查报告应当由核查机构的最高管理者或指定的核查 工作负责人签署批准.
(三)目录 核查报告应将主要标题列为目录,以便阅读.
(四)报告正文 1. 概述 1.1 核查目的 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清晰地说明核查目的,内容 包括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 试点工作的通知》及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 的 总体安排、为有效实施碳配额发放和交易提供可靠的数据 质量保证服务等内容.核查具体目的表述可包含如下内 容: - 核查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的 职责、权限是否已经落实;
- 核查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提供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 及其他支持文件是否是完整可靠的,并且符合适用的 《核算指南》要求;
- 核查测量设备是否已经到位,测量是否符合适用的 《核算指南》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9 - 根据《核算指南》的要求,对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进行 评审,判断数据及计算结果是否真实、可靠、正确. 1.2 核查范围 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清晰地说明核查范围.北京市 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制度遵循 谁排放谁报告 的原则,因 此核查范围应包括列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二 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和自愿参与交易的一般二氧化碳报告 单位的所有在北京市辖区内的固定设施和交通运输企业的 移动设施导致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或二氧化碳间接排放. 对于存在京内移动源和京外化石燃料消费的二氧化碳重 点排放单位,京内移动源和京外化石燃料消费也应当纳入 核查范围.其中,交通设施的京内移动设施应作为核算边 界内的排放设施纳入核查范围. 1.3 核查准则 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清晰地说明核查准则.核查 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列出《核算指南》中相应的行业指 南,以及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以及计量设备所适用的 国家及北京市地方法规及标准. 2. 核查过程和方法 2.1 核查组安排 核查机构应统一采用列表的方式说明核查组成员,表 格格式统一如下: 核查组成员表
10 序号 姓名 核查工作分工内容 专业代码 (背景)
1 2
3 … 注: (1) 核查机构应根据核查员的专业领域和技术能 力、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规模和经营场所数量等实际 情况,组成至少两名核查员的核查组实施核查. (2) 核查机构对报告客观真实性和报告质量负 责. 2.2 文件评审 核查机构应在报告中描述其文件评审的时间、过程及 主要内容.核查机构对文件评审的描述应包含如下内容: a)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提交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初 始版本和最终版本的日期;
b)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提供的支持性文件(详细 文件清单,包括版本和日期应清晰地列在核查报告的第五 部分 参考文件中 ),支持文件可包括但不限于: - 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