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9-07-07 |
(三) 天银股字[2010]第061-3 号 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
59 号中坤大厦
15 层
电话:010--62159696 传真:010--88381869 二一一年七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5-3-3-1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天银股字[2010]第061-3 号致: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担任华西能源工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华西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 本所已于
2010 年9月15 日分别出具了天银股字 [2010]第061 号 《关于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 律意见书》及天银股字[2010]第062《关于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股份公司要求,本所就股份公司本次发 行上市涉及有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请说明淡波和陶涓证券账户目前所处的状态.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材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 淡波在中科证券重庆上清寺营 业部开立的深圳
0102761481 号、 上海 A460878522 号证券账户及陶涓在东北证券 重庆小新街证券营业部开立的深圳
0101784249 号、 上海 A450555889 号证券账户 不存在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淡波证券账户自
2005 年3月起 不再借给刘长刚进行股票操作且未发生证券交易,2011 年6月,淡波本人到证 券营业部注销了上述证券账户.陶涓证券账户自
2005 年8月起不再借给刘长刚 进行股票操作且未发生证券交易,2011 年7月,陶涓本人到证券营业部注销了 上述证券账户.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淡波、陶涓所开立的上述证券账户不存在因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目前均已经注销,对华西能源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5-3-3-2 不构成影响.
二、请说明华西能源节能环保锅炉制造基地项目(汽包加工制造基地改造 项目)受自贡市发改委
3500 元处罚的情况.
(一)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材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2008 年2月15 日,股 份公司向自贡市经济委员会提交节能环保型锅炉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汽包加工制 造基地改造)备案申请,备案内容为:新征土地
150 亩,建生物质锅炉、特种锅 炉部件生产制造厂房、配套办公楼、动力站房等约 36,824 O,购置 200t 行车、 汽包筒节埋弧焊机、卷板机等设备
315 台(套) .项目总投资 24,000 万元,其中 固定资产投资 20,000 万元(设备投资 5,349 万元、厂房基础设施投资 14,651 万元) ,铺底流动资金 4,000 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有资金.
2008 年2月21 日,自贡市经济委员会以自贡市技改备案[2008]1 号文件对 股份公司 汽包加工制造基地改造 项目进行备案. 因项目为企业自有资金建设, 无国家投资, 自贡市经济委员会依法核准的招标方式为邀请招标.股份公司依据 招标核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成都市龙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施工单位, 并于
2008 年11 月12 日开始施工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于股份公司自有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