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 2019-07-07 |
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 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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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及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积极采取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 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不 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 产;
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 股东或者关联方提供担保;
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关联方的债权或承担 股东或者关联方的债务. 公司与股东或者关联方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 当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关联董 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及其附属 企业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 芜湖泰和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1 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 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予以罢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