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其他 本规划并非国际条约,对双方不产生受国际法管辖的权利和义务. 本规划的签署不影响双方其他合作规划. 经双方协商,可以对本规划进行修改和补充. 本规划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有效期结束后,已实施 的合作项目依然有效. 本规划于二一六年九月二日在杭州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 中文、哈文、俄文书就,如有分歧,以俄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代表 徐绍史 比希姆巴耶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