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9-07-07 |
2011 年2月17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 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 通知》 , 明确从
2011 年起, 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 项目将享有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节能项目技术以及与用能企业签 订的合同符合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要求的节能服务公司实 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节 能服务公司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 收增值税;
对于满足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100 万元, 具备独立从事专业化 节能服务的公司, 公司投资额不低于项目投资总额的 70%即可享 受所得税优惠.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 第一年至第 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图1:节能服务公司免征所得税的节能项目及条件 资料来源:财政部网站,东吴证券研究所 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均 可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 合同期满后, 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 接受的有关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2. 政策解读 ? 3? 税收优惠明确,形成实质性利好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声明部分 东吴证券研究所 2.1. 政策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支持力度加大, 助力节能 服务发展
2010 年6月财政部、 发改委联合发布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 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 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 支持条件包括节能服务公司投资 70% 以上, 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
10000 吨标煤以下、
100 吨标煤以上, 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
500 吨标煤以上, 节能服务公司注册资 金500 万元以上.奖励标准为,中央财政奖励
240 元/吨,省级 财政奖励不低于
60 元/吨.新的《通知》对企业的增值税、营业 税和所得税同时进行优惠, 力度远超从前. 节能服务公司主要涉 及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所得税,增值税税率为 17%,所得税税率 25%,此两项税收优惠能够显著降低企业成本,增加盈利. 2.2. 政策惠及项目双方,全面促进节能服务的发展: 《暂行办法》的财政补贴仅针对节能服务公司而不涉及用能 企业,并且需按项目向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进行年节能量的审核, 再上报财政部、 发改委才能获得节能补贴, 流程相对复杂.此次《通知》规定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 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 的企业所得税也享有优惠政策. 优惠的对象不仅限于从事节能服 务的公司, 而且惠及用能企业, 双管齐下提高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参与双方的积极性. 用能企业不但能从节能项目中享受到节能收 益, 还能享受到由此带来的税收优惠, 这将大幅提高企业开展节 能项目的意愿. 2.3. 优惠政策条件放宽,受益面更广: 《通知》规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以及节能服务公司 与用能企业签订的合同必须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对 节能服务公司的注册资金要求从
500 万元以上降低为不低于
100 万元, 并且取消了对单个节能项目节能效益的限制, 仅在享受所 得税的条件中规定了锅炉、 窑炉、 电机节能改造项目年节约标准 煤不少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