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9-07-07 |
5 号)中项目. (3)建设项目不涉及新征用地,不属于《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 》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 》的通知》中限制用地和禁止用地项目,也 不属于 《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 (2013 年本) 》 和 《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2013 年本) 》中限制用地和禁止用地项目,符合用地规划要求. (4)根据《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二十八条规定:排污单位排放 水污染物,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便于检查、采样 的规范化排污口,悬挂标志牌;
不得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 物. 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 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 在太湖流域新设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清洁生产要求,现有的企业尚未达到清洁 生产要求的,应当按照清洁生产规划要求进行技术改造,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 督检查. 对照《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本项目为 C3589 其他通用零部件制造 类项目,且本项目不在主要太湖岸线及岸线周边
5000 米范围内, 也不在主要入太湖河道及其岸线两侧
1000 米范围内,不属于上述禁止项目之中,员工日 常生活污水经收集后接管进武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生产过程中无工艺废水产生和排 放;
因此,本项目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 (5)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在太湖流域
一、
二、三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 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
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政发 [2007]97 号)规定,禁止新上增加氮磷污染的项目. 本项目位于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内, 本项目为 C3099 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类项 目,员工日常生活污水经收集后接管进武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生产过程中无工艺废 水产生和排放;
因此本项目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和苏政发[2007]97 号文 规定. 综上所述,建设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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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蒲岸村周家塘
608 号,利用租用厂房,项目用地为 工业用地.本项目为工业生产类项目,不改变原有用地功能,不新增用地. 根据《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 ,不在《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中常 州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范围内. 本项目建成营运后,员工日常生活污水经收集后接管进武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后不直接排向外环境;
噪声、废气达标排放;
项目投运后不会引起当 地环境质量下降.因此,本项目选址合理.
11、与 三线一单 相符性分析 (1)生态红线 根据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通知》 (苏政发[2013]113 号) , 对照常州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项目地附近生态红线区域详见下表. 表1-6 项目地附近生态红线区域 地区红线 区域 名称 主导 生态 功能 红线区域范围 面积(平方公里) 一级管控区 二级管控区 总面积 一级 管控区 二级 管 控区 武进区韬 饮用 水水 源保 护区 水源 水质 保护 一级管控区为一级保护区, 范 围为: 以取水口为中心, 半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