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2019-07-07
华南产物雇主意外责任保险抛弃抵充权利附加条款 107.

06.12(107)华产企字第

122 号函备查 第一条 抛弃抵充权利之约定 兹经双方同意,於投保华南产物雇主意外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契约)及华南产物雇主 意外责任保险职业灾害补偿附加保险(以下简称职灾附加保险)后,加缴保险费,投保本华 南产物雇主意外责任保险抛弃抵充权利附加条款 (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 ,本公司就被保险人 之受雇人於保险期间内因执行职务遭遇劳动基准法(以下简称劳基法)所约定之职业灾害而 致死亡或失能时,被保险人得依劳基法之规定,抛弃劳工保险之「遗属年金给付」或「失能 年金给付」得抵充其职业灾害补偿责任之权利,倘受雇人遗属其任一人不符请领「遗属年金 给付」资格,本公司视同被保险人抛弃前述抵充权利. 第二条 未抵充责任之赔偿 本公司除依职灾附加保险第一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给付死亡或失能补偿, 另依下 述方式加计其余赔偿责任并给付之:

一、死亡补偿:

(一)受雇人之遗属得请领年金者,本公司按受雇人之劳工保险平均月投保薪资,一次给付 死亡补偿金四十个月.

(二) 受雇人之遗属其任一人无法请领年金者,本公司按受雇人之劳工保险平均月投保薪资, 一次给付死亡补偿金三十五个月.

二、失能补偿: 受雇人符合劳工保险条例有关请领失能年金给付之规定且已请领失能年金给付者,本公司按 受雇人之劳工保险平均月投保薪资,依其失能等级一次给付补偿金.失能种类、状态、等级、 给付额度、开具诊断书医疗机构层级及审核基准等事项之标准,均比照劳工保险条例相关之 规定. 第三条 条款之适用 本附加条款所记载事项,如与主保险契约抵触时,依本附加条款约定办?,其他事项仍适用 主保险契约之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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