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9-07-07 |
2007 年9月30 日前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5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公司成立时发起人认购了 11,000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 公开发行股份;
(二) 、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公司章程 -4-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 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
(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 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