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 2019-07-07 |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19年 3月 21日 对你单位执法检查时发现,你 单位 锅炉正在使用高污染燃料即含油木板进行燃烧,除 尘设施基本无 效果 ,烟 囱冒黑烟 ,锅 炉房 内环境脏乱差. 以上事实,有 以下证据为证:
1、 2019年 3月 21日和2019年 4月 4日 环境现场检查 (勘察)笔 录及两次检查时现场拍摄照片;
2、 2019年 3月 22日 调查询问笔录;
3、 2019年 3月 21日浦口区环境保护执法意见书;
4、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三十八条 "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 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 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范围. 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在禁 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 染燃料的设施,已 建成的,应 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 i羽山ν一・c第1页 共 3页 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 之规 定. 我局于 2019年 4月 24日 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和 拟做 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 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可 以提 出听证的要求. 你单位于2019年 4月 25日 向我局进行陈述 、 申辩,但 未提 出听证要求.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 申辩理 由予以部 分采纳. 以 上事实,有 我局2019年 4月 2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浦 环罚告 E2019〕 11号)、 《 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 告知书送达 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款 " 违反本法规定,在 禁燃 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 的设施,或 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 者在城市集中 供热管网覆盖地 区新建、 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 者未按照规 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 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 之 规定,本 案中,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 出如下的处理 :
1、 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 处罚款人 民币陆万零伍佰元 ($60500)整.
三、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 关于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 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口第2页 共 3页
2、 根据 《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 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 起十五 日内,到 南京市浦口区环 境监察大队 (地址:南 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雨合路 20号 1号 楼1410室 ,咨 询
电话:025-58281896)领取《缴款书》,并将上述 款项缴纳至中国银行南京市浦田支行营业部 (户名:南 京市浦口 区财政局 ). 超过十五 日不缴纳罚款,我 局将依照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逾期数额的百分之三 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