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9-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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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项目已获得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科技经贸局出具的《江苏省投资项目备 案证》 (坛开科经备字[2019]61 号) .
5、本项目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内,不排放含氮磷的生产废水,因此符合《太 湖流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04 号)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 例》相关规定.
6、 根据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04 号),第二十九条: 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
1 万米上溯至
5 万米河道岸线内 及其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①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
②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
③扩大水产养殖规模.第三十 条: 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
5000 米范围内, 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
2000 米范围内, 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 自河口上溯至
1 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① 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
②设置水上餐 饮经营设施;
③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
④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⑤新建、扩建向水 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⑥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 对照分析:本项目是位于金坛经济开发区的新建项目,均不位于该条例第二十九 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禁止建设范围内.因此本项目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04 号)相关规定.
7、本项目主要生产导磁材料,项目所在地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因此,其用地 符合《金坛经济开发区用地规划》要求.
8、本项目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 年本,2017 年修订)中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 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中的项目.
9、根据《金坛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 进区项目应是科技含量 高、产品附加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