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07-07
立法会 Legislative Council 立法会CB(2)2177/08-0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2/PL/MP 人力事务委员会会议纪要日期:2009年 5月 21日 (星 期四)时间:下午2时 30分地点:立法会会议厅出席委员:李凤英议员,BBS, JP (主席)梁耀忠议员郑家富议员冯检基议员,SBS, JP 王国兴议员,MH 梁家杰议员,SC 梁国雄议员林大辉议员,BBS, JP 陈健波议员,JP 黄成智议员叶伟明议员,MH 叶国谦议员,GBS, JP 潘佩G议员其他出席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GBS, JP 缺席委员:黄国健议员,BBS (副主席)李卓人议员梁家骝议员出席公职人员: 议程项目III 劳工处处长谢凌洁贞女士,JP

2 劳工处副处长(职 业安全及健康)许林燕明女士,JP 劳工处职业健康顾问医生(1) 梁礼文医生,JP 劳工处职业健康顾问医生(2) 何孟仪医生议程项目IV 劳工处处长谢凌洁贞女士,JP 劳工处助理处长(就 业事务)吴家光先生,JP 劳工处高级劳工事务主任(青 年就业)陈国强先生社区投资共享基金秘书处计划管理主任伍甄凤毛女士列席秘书:总议会秘书(2)1 林培生先生列席职员:助理法律顾问9谭淑芳女士高级议会秘书(2)4 周封美君女士议会事务助理(2)1 吴佩珊小姐经办人/部门I.

确认通过先前会议的纪要(立 法会CB(2)1566/08-09及CB(2)1570/08-09号文件 ) 2009年 3月 19日及4月 16日的会议纪要获确认通过.经办人/部门3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立 法会CB(2)1569/08-09(01)及(02)号文件 ) 下次会议的议程项目2. 委员议定,事务委员会将於2009年 6月 18日下午2时 30分举行的下次例会上,讨论政府当局提出的下列事项?? (a) 2008年香港的职业安全表现;

及(b) 建议扩大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保障围以包括《雇佣条例》下的未放取年假薪酬;

(会 后补注:应政府当局要求,并经主席同意,上文第2(a)段的事项其后由 拟 议注资额外拨款到持续进修基金 取代. ) 3. 主席询问,政府当局会否在下次会议上向事务委员会简介为制定法定最低工资条例草案而提出的立法建议.劳工处处长答称,政府当局曾在多次会议上就法定最低工资条例草案相关事宜谘询事务委员会.目前,劳工及福利局和劳工处正与律政司共同起草条例草案,并即将完成工作,以赶及在本年夏季休会前提交立法会.待议事项一览表4. 王国兴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会否向事务委员会汇报2009年 6月 检讨交通费支援计划的结果.主席询问,延长为期一年的领取交通费支援计划津贴时限,会否纳入为财政司司长所宣布的额外纾困措施之一.5. 劳工处处长答称,政府当局会在交通费支援计划放宽措施实施一年后予以检讨.该等措施是在2008年 7月 推出的,政府当局现正为检讨作准备,故此不大可能在2009年 6月 汇报检讨结果.她会研究此事,并尝试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事务委员会汇报.她补充,她不便透露交通费支援计划会否纳入为额外纾困措施之一.经办人/部门4(会后补注:政府当局其后回覆,尚未准备就绪,未能在2009年 6月 讨论检讨交通费支援计划.秘书处於2009年 6月 3日发出立法会CB(2)1749/08-09号文件,把政府当局的答覆告知委员.)秘书6. 王国兴议员关注到,待议事项一览表(下 称 一 览表 )上有些事项已待议很久;

他要求政府当局以文件方式汇报各事项的进展,并提供今个或下个立法会会期的讨论时间表.陈健波议员认为,部分事项已因事态发展而不合时宜,应从一览表中删除.叶伟明议员表示,事务委员会删除一览表中任何事项时应当谨慎.主席表示,她会在会议后与政府当局和秘书检讨各事项的进展,以期整理一览表,并向事务委员会汇报.III. 2008年香港的职业病回顾及有关推广预防工作时中暑的措施(立法会CB(2)1569/08-09(03) 、 (04) 及CB(2)1534/08-09(01)号文件) 7. 劳工处处长简介政府当局的文件,当中载述2008年香港的职业病情况,以及劳工处职业健康服务部近期为推广职业健康(包 括预防工作时中暑)及 执行相关职业安全健康法例而推行的各项措施.职业病及与工作有关的疾病8. 梁耀忠议员察悉,当值议员於2009 年4月23 日就工作引起的职业病会见香港家务助理总工会.他关注到,常见於家庭佣工的肌骨骼疾病没有列为职业病.他询问政府当局会否考虑检讨职业病的定义.他补充,劳工处为本港工人提供职业健康服务的两间职业健康诊所应加强对肌骨骼疾病患者的医疗服务,例如提供针灸治疗.9. 劳工处处长和劳工处职业健康顾问医生(1) (下称 职 业健康顾问医生(1) )解释,香港已遵循国际惯例,并会参照国际标准来决定应否把某种疾病列为职业病.目前,当局根韵伦荚虬岩恢旨膊×形耙挡?? 经办人/部门5(a) 该疾病对本港从事某种职业的工人会构成显著及确认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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