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9-07-07 |
2006 年4月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加入于
1997 年9月5日经国际原子能机 构外交大会审议通过的《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 合公约》 ;
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 《乏燃料 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 (以下简称《联合公约》 ) 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2006 年9月13 日,中 国交存了加入书.2006 年12 月12 日, 《联合公约》对中国生效.
2008 年10 月、2011 年10 月和
2014 年10 月,中国分别向《联 合公约》缔约方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审议会议提交了《联合公 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履约第一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国家报告. 本报告是中国根据《联合公约》第32 条之规定向《联合公约》 缔约方第六次审议会议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履约第四次国家报 告.本报告描述了中国履行《联合公约》的情况,包括两部分.第 一部分是中央政府履行《联合公约》的情况,第二部分是中国香港 特别行政区政府履行《联合公约》的情况.本报告涉及的存量和清 单数据截止
2016 年12 月31 日. 本报告中国台湾省的内容暂缺. i 目录第一部分中央政府报告1A导言2A.1 报告主题.2 A.2 关注设施.2 A.3 报告结构.2 A.4 对第五次审议会议确定的挑战和问题的响应和阐述.3 A.4.1 对面临挑战的响应
4 A.4.2 对审议会议要求在国家报告中阐述问题的简要回答
7 A.5 上次报告以来的主要更新.10 A.6 上次报告以来的重大事项.13 A.7 良好实践.14 A.8 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概述性矩阵图.18 B 政策和实践(第32 条第1款19 B.1 乏燃料管理政策
19 B.2 乏燃料管理实践
19 B.3 放射性废物的定义和分类准则
21 B.3.1 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
22 B.3.2 高水平放射性废物
23 B.3.3 铀(钍)矿冶废物
23 B.4 放射性废物管理政策
23 B.5 放射性废物管理实践
24 C 适用范围(第3条28 C.1 乏燃料的适用性
28 C.2 放射性废物的适用性
28 C.3 军事或国防计划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的适用性
29 ii C.4 流出物排放
29 D 存量和清单(第32 条第2款30 D.1 乏燃料管理设施.30 D.2 已贮存的乏燃料.31 D.3 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31 D.3.1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贮存设施
31 D.3.2 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
31 D.4 放射性废物.32 D.5 处于退役过程中的核设施.32 E 立法和监管体系(第18?20 条33 E.1 履约措施(第18 条)33 E.2 立法和监管框架(第19 条)34 E.2.1 立法框架.34 E.2.2 监管框架.37 E.3 监管机构(第20 条)41 E.3.1 监管机构的独立性.41 E.3.2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42 E.3.3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46 E.3.4 公安部.47 E.3.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7 E.4 核能发展政府主管部门
47 E.4.1 国家原子能机构.47 E.4.2 国家能源局.48 F 其他一般安全规定(第21?26 条50 F.1 许可证持有者的责任(第21 条)50 F.1.1 核设施安全许可证持有者的一般责任.50 F.1.2 辐射安全许可证持有者的一般责任.52 iii F.1.3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证持有者的一般安全责任.52 F.2 人力和财力(第22 条)53 F.2.1 合格人员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