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9-07-07 |
1、
2、3 5% G+12 个月起 10% G+24 个月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43,904,744 23.45% G+36 个月起 注: G 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总股本是指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公告之日攀渝钛业的总股本.
1、攀钢集团、长城公司在本次股改方案实施后所持有的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 在12 个月内不上市交 易或者转让;
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攀渝钛业股份总数的比例在
12 个月内不超过 5%,在24 个月内不超过 10%;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攀渝钛业股份总数 1% 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2、若在股东大会及有权部门批准的前提下,攀渝钛业拟新增流通 A 股收购国有股东拥有的经营性资产,其承诺 因此而增持的股份自增持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向战略投资者以政策允许的方式转让除外,但新的受让方继续遵 守原承诺的条件) ;
3、自上述收购事项完成至
2010 年末,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持有的攀渝钛业股份比例不低于 35%(向战略投资 者以政策允许的方式转让除外,但新的受让方继续遵守原承诺的条件) . 前10 名有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数量及限售条件 序号有限售条件 股东名称 持有的有限售 条件股份数量 可上市交易 时间 新增可上市交易股 份数量 限售条件 2007年8月2日9,360,374.40 2008年8月2日18,720,748.80
1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47,502,424 2009年8月2日19,421,300.80 攀钢集团在本次股改方案实施后所持有的股 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 在12个月内不上市 交易或者转让;
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 出售数量占攀渝钛业股份 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 在24个月内不超 过10%;
若在股东大会及有权部门批准的前提下, 攀渝钛业拟新增流通A 股收购国有股东拥有的经 营性资产, 其承诺因此而增持的股份自增持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自上述收购事项完成至2010 年末,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持有的攀渝钛业股份比 例不低于35%(向战略投资者以政策允许的方式转 让除外,但新的受让方继续遵守原承诺的条件) . 2007年8月2日9,360,374.40 2008年8月2日18,720,748.80
2 中国长城资 产管理公司 43,904,744 2009年8月2日15,823,620.80 长城公司在本次股改方案实施后所持有的股 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 在12个月内不上市 交易或者转让;
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 出售数量占攀渝钛业股份 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 在24个月内不超 过10%;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 每达到攀渝钛业股份总数1%,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日期:2006年8月2日
(二)公司股票发行与上市情况
1、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前三年未发生股票发行与上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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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2006 年7月19 日下午 14:00 召开的攀钢集团重庆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 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 A 股股 东执行对价安排.全体流通 A 股股东每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