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 2019-09-11 |
1 ―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灞政办发〔2017〕58 号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安市灞桥区 2017―2018 年区级单位 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 2017―2018 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 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 现将 《西安市灞桥区 2017―2018 年度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予以印发,请认真 ―
2 ― 贯彻执行.
一、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 全区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 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 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 均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政府采购目录的有关概念 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 中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为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 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为采购人本部门、本 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是指采 购人将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采 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 准以下的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 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三、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要求 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项目, 采购人应编制政府采购预 算,并经法定程序批复后严格执行.由于情况特殊没有编制政府 采购预算的项目, 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并下达政府采购预算后方可 执行,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属于违规采购.采购人应根据批复 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报同级财政部 ―
3 ― 门备案,以确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按照计划实施.
四、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的申报管理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实施前, 应当依据经批复下达的 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办理政府采购项目计划 的申报. 未履行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报程序而擅自开展政府采购 活动的, 以及未按照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确定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 式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均属违规采购.
五、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的确定 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项目,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人采购纳入政 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可以委托陕西省政府采 购网站上登记并公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代 理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 上的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可以自 行采购,但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必须委托政府采 购代理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选择适合项目的采购方式,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 因特殊需要采用 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采购人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 级财政部门批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 购项目,经国家保密机构认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可自行 ―
4 ― 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进口机电产品采购项目的,按照 国际招标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组织实施采购的有关要求 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实施责任主体, 应建立本单位政 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科学合理的确定政 府采购项目需求,规范履约验收并支付. 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 信,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审核手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 先采购等措施,强制或者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实现节约能 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支持监狱企业、福利企业发展等政策目标. 采购代理机构作为依法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受托主体, 应当 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具备开展采购业务所需 的开标、 评审的条件和设施, 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专业化服务水平.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评审专家、供应商应当依法接受 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工程建设类项目相关管理规定 按照灞政办发[2016]108 号文件精神,工程建设项目由区建 住局负责监督管理. ―
5 ― 附件:西安市灞桥区 2017―2018 年度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 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4月24 日―6―附件 西安市灞桥区
20172018 年度 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 购). 1.货物类 (1)公务用车(公务用小轿车、 越野车、 商务车、 皮卡、 客车、 校车,含新能源汽车,不含执法执勤等专用车辆) (2)办公用计算机(台式、便携式,不含图形工作站和移动工 作站) (3)办公用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一体机、传 真机、扫描仪、刻录机、碎纸机 (4)移动存储设备(U 盘、移动硬盘、数码伴侣、录音笔) (5)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硬件 防火墙、UPS) (6)计算机软件(指非定制的通用类软件, 不包括行业专用软 件) (7)打印复印纸、信纸、信封、硒鼓、粉盒 (8)办公用照相机及器材、摄像机及器材 (9)办公用空调 ―
7 ― (10)音视频会议系统 (11)电视机、电冰箱、饮水机、电话、照明设备 (12)家具用具(办公家具) (13)图书、教材及教辅材料(用于科研、馆藏图书及百科、 年鉴图书以及订阅的报刊、杂志除外) (14)公务服装、鞋帽及配饰 (15)监控设备 2.服务类 (1)公务车辆维修及保养服务 (2)公务车辆保险服务 (3)办公印刷服务 (4)会议及培训服务 (5)车辆、房屋租赁服务 (6)计算机设备和软件租赁服务 (7)展览服务 (8)物业、保洁、安保服务 (9)法律、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中介服务 (10)软件开发设计及升级、维护服务 (11)系统集成及网络服务 (12)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也可 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
8 ― 1.货物类 专用车辆(包括执法执勤、医疗、消防、电视转播、环卫、 垃圾、工程、改装等专用车辆)、教学和实验设备、文艺体育设 备、新闻出版广电设备、文物设备、图书档案设备、农业设备、 林业设备、水利设备、农林牧渔业产品、气象设备、防汛抗旱物 资、农用物资和设备、医疗设备与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医用材 料及耗材、 健身及康复设备、 食品药品监督设备、 检验检疫设备、 疫苗、公检法司警用设备、消防设备、环境保护设备、安全生产 设备、交通管理设备、无线电及导航设备、地震设备、地质勘察 设备、电力设备、通信设备、仪器仪表、工程机械、生物化学制 品、储备物资、救灾物资、被服装置、原煤、石油、天然气等燃 料、锅炉、电梯、中央空调、灯光音响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 备、测绘设备、非办公家具和用品、图书(包括科研、馆藏图书 及百科、年鉴图书以及订阅的报刊、杂志等) 2.服务类 数据处理、测试评估认证服务,运营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 务,空调电梯维修保养服务,专用设备租赁、维护服务,广告服 务,专业印刷和出版服务,电信服务(电信线路租用),课题规划 研究服务,文化艺术服务(包括文化下乡、演出等),教育服务, 体育服务, 医疗卫生服务, 社会服务, 环境服务, 专业保险服务, 金融服务.
二、采购限额标准 ―
9 ―
(一)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
50 万元(含)以上.
(二)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 采购人可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 部74 号令)和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15〕214 号)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选择采用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方式.
(三)自行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协议供货和 定点采购除外)采购预算
10 万元(不含)以下的实行自行采购. 实 行自行采购的项目不需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代 理采购,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 其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协议 供货和定点采购除外)采购预算不足
1 万元的,不需要办理政府 采购项目计划申报和合同备案.
(四)协议供货与定点采购的限额标准. 协议供货管理的货物包括:空调(1 匹、1.2 匹、1.5 匹、2 匹、2.5 匹、3 匹、5 匹) 、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服务器、票 据打印机、证照打印机、打印机、复印机、打印复印一体机、移 动硬盘、投影机、扫描仪、碎纸机、传真机、照相机、摄像机、 办公家具(包括木制家具、软体家具、钢木家具)、中小学教学 教具(包括教学用桌、椅、黑板、讲台)、幼儿园教学玩具、U ―
10 ― 盘、复印纸、传真纸、油印纸(速印纸)、墨盒、硒鼓、碳粉、 一体机版纸、一体机油墨、优盘、电脑及打印机的各类配件和其 它耗材. 定点采购管理的服务项目包括:公务车辆保险、公务车辆维 修、会议、印刷. 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限额标准为 0―30 万元(不含);
服务等单项不可拆分的定点采购服务类项目不设限额标准.
(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
10 万元(含)以下.此限额标准以上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办公室,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4月2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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