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9-07-07 |
0 0分以上 ( 含1
0 0分)的,保 存提交信息,完成网上报名,可向本人合法固定住所地人力 ―
5 ― 资源社会保障局正式递交申请材料. 第六条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立积分落户申请受 理窗口,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受理积分落户材料. ( 一)申请人需按规定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不动 产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同时提供相关积分指标证 明材料作为积分计算凭证,并对其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做 出书面承诺. ( 二)各积分落户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经确认无误 后,按照 《 青岛市积分落户指标体系表》的设定进行初审, 初审积分达到1
0 0分的,出具受理回执.若初审积分未达到
1 0 0分的,则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 三)各积分落户受理窗口应及时将初审后符合申请条 件人员的信息网上确认,建立积分电子档案,受理审核全部 完成后,导出全部已受理申请人信息,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人申 报纸质材料留存在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查.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审核有关材料及 数据,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市卫 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积分指标体系责 任分工,对《山东省居住证》办理期限、无犯罪记录、年龄 情况、学历证书、合法固定住所情况、无偿献血等进行复 ―
6 ― 审,并通过积分落户信息系统对申请人赋分,或直接将复审 情况反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复审情况,确定最 终积分,并按照积分高低对申请人进行排名和公示.积分相 同者,按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长短排名. 第九条 积分公示结束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 申请人积分排名和年度积分落户指标总量,在市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网站公示拟落户人员名单,公示期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举报或投诉,经核查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对采取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5年 内不再受理其申请.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 任.空缺的落户名额按照积分排名依次递补. 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公布拟落户人员名单,获得落户资格申请人登陆网上系统自 行打印积分落户卡. 第十二条 拟落户人员凭积分落户卡到拟落户地公安分 局办理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户口准迁手 续,需提供材料包括: ( 一)积分落户卡;
(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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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 三)落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 明.落户时提供每人一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 ( 十六周岁以上人员) ;
( 四)未婚声明 ( 限随迁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 . 第十三条 加强积分落户工作纪律监督,对工作人员弄 虚作假、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 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中相关指标释义: ( 一)市区:包括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 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即墨区、红岛经济区. ( 二)合法固定住所:指申请人本人具有落户条件的商 品住宅. ( 三)山东省居住证:在青岛市市区有效的 《 山东省居 住证》 ,年限计算含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