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2019-07-07

发生保险事故的,乙方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条、投保程序

6、甲方向保险人投保的一般程序如下: 6.1 甲方填写并向乙方提交投保单;

6.2 甲方向乙方提供被保险人同意投保本保险的有效证明、 被保险人名册 (需加盖投保人公 章),内容需包含:被保险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开户行名称、开户银行 所在城市、开户人姓名及银行帐号、是否参加医保、医保所在地、保障方案等项内容.被保 险人名册需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及名单清册(一式两份);

6.3 甲方向乙方提交被保险人的相关告知和证明文件;

6.4 甲方向乙方统一缴纳保险费;

6.5 保费划入乙方账户后,乙方核保人员有权根据投保时告知信息作出拒保、加费、降低保 员工保险服务承诺书

5 险金额、责任除外等核保结论;

承保后,乙方向甲方签发保险单和保险费发票. 6.6 本服务承诺第四条约定的保险方案与乙方实际承保的保险方案一致且保险合同生效 后,本服务承诺方生效,乙方根据本服务承诺的约定开始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第七条、特别约定 7.1 保全服务 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变更按如下规定处理: 7.1.1 增加被保险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加保保费: 加保保费=保险费*(保险期间天数-保险期间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7.1.2 被保险人离职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减人保费: 减人保费=保险费*(保险期间天数-保险期间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如被保险人发生过所参保险种理赔的,保险人将不退还该被保人该险种的未满期保险费. 7.1.3如果甲方同时有增加和减少被保险人的情况,增加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职业类别 与减少的被保险人一致, 且减少的被保险人没有发生保险金给付的, 可以直接更换被保险人. 以下情况不允许换人:

1、保险期间小于一年的保单,期交保单均不允许换人.

2、含有健康 险、重疾险、定期寿险的保单不允许换人. 7.1.4 加、减人均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提出申请,合同到期终止后,乙方不再受理加减 人申请. 7.2 理赔服务 乙方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15 个工作日内结案;

情形 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乙方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承诺 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乙方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乙方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 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乙方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 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7.3 认可医院 7.3.1 本服务承诺约定的指定医院为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部门定点的一级(含一级)以上 员工保险服务承诺书

6 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 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 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7.3.1.1 急诊可以到非指定的公立非营利性医院接受门诊治疗, 但复诊时须到指定医院就诊 治疗若因指定医院条件限制而需转至非指定医院治疗时, 必须经原治病医院会诊, 出具转院 证明并经乙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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