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2019-07-07

有考试作弊行为的考 生,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并给予停考两次的处罚.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 替参加考试者,取消统考资格. 特别提示:替考考生将被终身取消统考资格! 附: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 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节选)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 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 出考场的;

(八)使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 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 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 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未经允许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六条 中央电大奥鹏远程教育中心、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 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 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 服从考试工作 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 取消其相关科目的考试成 绩.考生有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 科成绩无效,并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停考 1-3 年的处理. 第九条 考生有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 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并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停考 1-3 年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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