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9-08-01
ICS 13.

100 J

09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1322.13―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13 部分:机械制造企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13:Machinery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

2017 -

12 -

26 发布

2018 -

05 -

01 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T 1322.13-2017 I 目次前言.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评定内容.2 3.1 基础管理要求.2 3.2 场所环境.2 3.3 生产设备设施.4 3.4 特种设备.10 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12 3.6 用电.16 3.7 消防.19 3.8 危险化学品.20 3.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21 3.10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21 3.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22

4 评定细则.2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26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27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42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55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75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98 附录 G(规范性附录)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117 附录 H(规范性附录)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141 附录 I(规范性附录) 危险化学品要素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154 附录 J(规范性附录)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168 附录 K(规范性附录)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173 附录 L(规范性附录)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176 DB11/T 1322.13-2017 II 前言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市 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共同组织制定本地方标准,在京津冀区域内适用,现予发布. 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3部分:加油站;

――第4部分:石油库;

――第5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含仓储);

――第6部分:食品制造企业;

――第7部分:饮料制造企业;

――第8部分:纺织企业;

――第9部分:服装制造加工企业;

――第10部分:木材加工企业;

――第11部分:家具制造企业;

――第12部分:纸制品制造企业;

――第13部分:机械制造企业;

…… 本部分为DB11/T 1322第1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机械工业安全卫生协会、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 究所、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姚伟、李培珍、邸霞、王朝富、李凤彬、刘玉民、王艳、侯永民、王芸、邹本 基、韩少辉、唐新颖、吕良海、代宝乾、张蓓、谢昱姝、王立君、王振国、李顺新. DB11/T 1322.13-2017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13 部分:机械制造企业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机械制造企业(以下简称 企业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4053.1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钢直梯 GB 4053.2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2部分:钢斜梯 GB 4053.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T 5013.4 额定电压450/750V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GB/T 5023.5 额定电压450/750V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GB

5091 压力机用安全防护装置技术要求 GB 6067.1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 GB

6514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

9448 焊接与切割安全 GB 11291.1 工业环境用机器人 安全要求 第1部分:机器人GB

13318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15606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GB

15735 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 GB

15760 金属切削机床 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 GB

16754 机械安全 急停 设计原则 GB

17120 锻压机械安全技术 GB/T

17919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 GB

21501 冲天炉与冲天炉加料机 GB/T 27476.1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1部分:总则 GB/T 27476.2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2部分:电气因素 GB/T 27476.3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3部分:机械因素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9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 DB11/T 1322.13-2017

2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J

22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AQ

3009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AQ

3019 电镀化学品运输、存储、使用安全规程 AQ/T

7009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17 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JB

8799 砂轮机 安全防护技术条件评定内容 JGJ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1) . 3.2 场所环境 3.2.1 工业建筑物 3.2.1.1 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类建筑物的竣工资料. 3.2.1.2 各类建筑物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3.2.1.3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3.2.1.4 厂房建筑应能使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 3.2.1.5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应满足建筑物防火安全的需要,且设有明显标识,防火卷帘附近不应 摆放杂物. 3.2.1.6 企业应提供危险建筑物鉴定结论或报告,鉴定结论或报告应有鉴定部门责任人签字,并建立 档案.企业应根据危险建筑物的鉴定结论,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有明显的标识. 3.2.2 厂区环境 3.2.2.1 厂区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酸洗、电镀、涂装、配料和铸锻热处理等产生有害气体、蒸汽、烟雾、粉尘和异味的生产厂房, 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的地段;

b) 布置产生强烈振动的生产设施时,应避开对防振要求较高的建(构)筑物;

1) 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天津地区应符合DB12/T 724.2 的规定.河北地区应符合DB13/T 2510.2 的规定. DB11/T 1322.13-2017

3 c) 各类气罐、气柜和气瓶库,均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边缘地区;

发生火灾 和爆炸危险性大的动力站房应设置围墙和专用出入口;

d) 露天堆放的粉粒状原(材)料、有害物料、燃煤灰渣、化学废渣、废液和其他固体废物,应设 置专用贮存设施、场所;

e) 产生电离辐射的生产设施,宜布置在厂区内人流少和位置僻静的区域. f) 员工宿舍不应设置在厂房和仓库内;

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2.2.2 厂区出入口不宜少于两个,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

5 m. 3.2.2.3 洁净要求高的生产车间(建筑物)、产生粉尘(有害气体或高噪声)的生产车间(堆场)和受 雨水冲刷的地段等非作业区应进行绿化. 3.2.2.4 各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3.2.2.5 厂区道路应符合 GBJ

22 的规定,厂区大门、危险路段及车间出入口应设有限速标识和警示标 志,交通视线盲区应设置安全设施;

主干道无占道物品. 3.2.2.6 厂区主干道和安全通道的照度均不低于

30 lx,照明灯具应完好、有效. 3.2.3 车间环境 3.2.3.1 作业区域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工艺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实施定置管理;

b) 员工休息间、会议室等人员聚集场所应与作业区域隔离;

c) 可能突然逸散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化学物质的室内作业场所, 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或事故排风 系统,且与泄漏报警装置联锁;

d) 锻造车间、金属热处理车间和木工车间应符合 GB

13318、GB

15735 和GB

15606 的规定. 3.2.3.2 设备设施之间、设备设施与墙(柱)间应留有安全间距. 3.2.3.3 车间内架空压缩空气管道与其他管线的净距应符合 GB

50029 的规定, 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 备及相邻管道的净距应符合 GB

50028 的规定. 3.2.3.4 各种工位器具、料箱应结构牢固,沿人行通道两边无突出物品或锐边物品. 3.2.3.5 车间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车行道、叉车单行道和人行安全通道的宽度应符合安全要求;

b) 人行道上方有移动物体时,应设置安全防护网(桥式吊车除外);

c) 危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置防护栏杆,并有警示标志;

d) 路面应平坦,排水管网畅通;

e) 主干道、应急疏散通道及人行通道应无占道物品. 3.2.3.6 作业区域的地面状况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地面平整,坑、壕和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

b) 地面无积水、无积油和无垃圾杂物,且防渗;

c) 操作工位的脚踏板应完好、牢固,且防滑;

d) 产生或可能存在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 地面应平整防滑, 易于冲洗清扫集中 回收. 3.2.3.7 产生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应符合 GB

15577 的规定. 3.2.3.8 车间内生产作业点、工作台面应配置照明灯具,安全通道应配备应急照明灯. 3.2.3.9 使用强辐射源的工作场所应设置安全联锁和超剂量报警装置. 3.2.3.10 安全标志、消防安全标志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应符合 GB

2894、GB 13495.1 和GBZ

158 的规定. DB11/T 1322.13-2017

4 3.2.4 仓库环境 3.2.4.1 通道应符合本部分 3.2.3.5 的规定. 3.2.4.2 仓库(危险化学品和油库除外)内作业点、储存区应配置照明灯具,安全通道应配备应急照 明灯. 3.2.4.3 物品的存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室内仓库应根据作业特点和储存物品的特性,实现分区、分类储存;

储存物品堆放应牢固,无 超高堆垛;

储存物品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梁、柱之间应留有安全距离;

b) 露天仓库应根据作业特点和储存物品的特性,实施定置管理;

储存物品堆放应牢固、合理;

粉 粒状物品应有防吹散设施;

可能对土壤和水体造成污染的储存物质的地面应铺设成防流失、 防 渗漏的地面;

c) 木材仓库内应根据作业特点和木材、制品的特性,实施定置管理;

木料堆垛应整齐、稳实、无 晃动,圆木应有防止自行滚动的措施;

库内的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的规定. 3.3 生产设备设施 3.3.1 一般要求 3.3.1.1 设备设施的外形应确保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各种管线排列应合理、无障碍;

有惯性冲击的往 复运动件应设置缓冲措施. 3.3.1.2 距操作面垂直距离

2 m 以下,且有可能造成缠绕、吸入或卷入等危险的运动部件和传动装置 应予以封闭或设置防护装置;

所有安全防护装置和控制装置应符合 GB

15760 的规定. 3.3.1.3 设备设施的主操作台、上下料处和刀库内等位置应设置急停装置,急停装置应符合 GB

16754 的规定. 3.3.1.4 电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 PE 线应连接可靠;

b) 电气设备及导线的绝缘完好,电气设备的防护功能应齐全. 3.3.1.5 钢直梯应符合 GB 4053.1 的规定;

钢斜梯应符合 GB 4053.2 的规定;

钢平台应符合 GB 4053.3 的规定. 3.3.1.6 产生尘毒危害的设备应配置防尘、防毒设施,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产生爆炸性粉尘作业场 所应选用防爆的除尘装置. 3.3.1.7 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标识,并符合本部分 3.2.3.10 的规定. 3.3.1.8 设备检修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或能量锁定装置. 3.3.2 金属切削机床 3.3.2.1 夹持装置应确保不会使工件、刀具坠落或被甩出. 3.3.2.2 设备应配备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3.3.2.3 车床、钻床、铣床、插床、磨床、锯床、加工中心、数控机床、电火花加工机床和激光加工 机床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车床:加工棒料、圆管,且长度超过机床尾部时应设置防护罩(栏)或支撑架;

b) 钻床:钻头部位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c) 铣床:旋转部位及运动滑枕的端部应设置可靠的防护措施;

d) 插床:限位开关应确保滑块在上、下极限位置准确停止,配重装置应合理牢固;

e) 磨床:砂轮应在规定的使用期内使用,安装应合理,防护罩应齐全、牢固;

f) 锯床:锯条外露部分应设置可靠的防护罩;

DB11/T 1322.13-2017

5 g) 加工中心:换刀区域、工件进出的联锁装置或紧固装置应牢固、可靠;

h) 数控机床: 加工区域的活动门应与动力回路联锁;

访问程序数据或可编程功能应由授权人执行;

i) 电火花加工机床:可燃性工作液的闪点应在 70℃以上,且应采用浸入式加工方法;

j) 激光加工机床:加工区应设置局部保护或外围保护装置,该装置应与动力回路联锁. 3.3.3 冲、压、剪机械 3.3.3.1 离合器动作应灵敏、可靠;

制动器性能可靠,且与离合器相互配合动作. 3.3.3.2 外露在工作台外的脚踏开关、脚踏杆均应设置防护罩. 3.3.3.3 压力机、封闭式冲压线、弯管机、联合冲剪机及折弯机均应配置安全保护装置,并应符合 GB

5091 的规定. 3.3.3.4 压力机应配置模具调整或维修时使用的安全防护装置,该装置应与主传动电机或滑块行程的 控制系统联锁. 3.3.3.5 卷板机的主传动部分应设置制动装置,对可升降的工作辊应采用限位控制并与控制系统联锁 等安全装置. 3.3.3.6 剪板机的压料脚应平整,危险部位应设置可靠的防护装置. 3.3.4 木工机械 3.3.4.1 夹持装置应确保不会使工件、刀具坠落或被甩出. 3.3.4.2 紧固件、连接件和锁紧装置应完整、可靠. 3.3.4.3 电气系统除符合本部分 3.3.1.4 的规定外,设备外壳的防护等级为 IP54,电动机的防护等级 应不低于 IP44,控制电气应设置防止木粉尘进入的密闭措施,加工可发性聚苯乙烯泡沫材料时,设备 应有防静电装置. 3.3.4.4 手推工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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