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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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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王玮北京报道 据生态 环境部网站消息,就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中的具体问题,生态环境部在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后,近日函复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一是关于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 总投资额认定. 建设项目在发展改革部门按一 个建设项目进行核准、 备案, 但实际 中分期建设的,对项目开工前已取得核准、 备案文件,且核准、 备案文件中明确说明该项目是分期建设的, 可以依据 《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 建设项目 总投资额 认定问题的指 导意见(试行) 》 (环政法〔2018〕85 号, 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 ) , 以当期 工程总投资额作为处罚依据;
对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中未明确该项目是分期建设的,应当以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作为处罚依据. 二是关于已经基本建成尚未投 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总投资 额认定. 建设项目基本建成但未全部建 成, 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属于 仍处于建设过程中, 应当依据 《指导 意见》 第五条、 第六条,认定其总投资额. 《指导意见》 第五 条规定,对正在建设过程中的建设项目,不能根据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投资额认定该建设项目总 投资额. 第六条规定,对已经全部建成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能够证明项目实际投资额 与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的,根据该建设项目实际全部投资额认定总投资额. 新环评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告表, 或 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 影响报告书、 报告表, 擅自开工建 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的罚款, 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 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相关法条 针对信用信息区域化、分散化、 碎片化问题, 建议以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为责 任主体,建设覆盖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系统的行政许 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执法 平台,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本省生态环境系统 执法文书格式,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从而实现了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 同时,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有行政许 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决定 须依托该平台作出,并推送到 信用中国 等信用网站,不必再推送到环境信用评价 平台,真正构建起 横向到边、 纵向到底 的信息统一归 集机制. 此外,以信用主体的名称和社会信用代码为枢纽,将省执法平台内各地区、各部门产生的与该信用主体有 关的信用信息,全部归集记于该信用主体名下,形成信用主体的全景多维画像,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信息收集最终是为了使用,而信用信息的共享共用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基础性工作,则是提高行政机关监管效能的重要支撑,是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实现 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的重要手段. 依托省执法平台,省内其他地区、其他部门也可通过省执法平台实现信用信息 的充分共享和交换,充分挖掘数据价值,促进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 提高监管效能, 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强化环境信用信息公开、环境信用修复立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对《征 信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