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07-07 |
21 严禁钢铁、电解铝、水泥和平板玻璃等新增产能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 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
22 禁止指定区域生产、销售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各地区) 按所在地地方性法规及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规定执行
23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4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27号)
25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6 禁止公用电厂违规转为自备电厂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 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经体〔2015〕2752 号)
27 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未经监 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 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禁止销售、使 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以及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 检验、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三)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9 禁止措施 设立依据
28 禁止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燃 料的供热设施(吉林) 《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9 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30 禁止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需要依法保护用地的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1 禁止在临时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32 禁止破坏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地形、地貌;
禁止将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用于与国防 无关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33 禁止在依法确定为旅游娱乐用途的无居民海岛及周边海域建造居民定居场所和从事生产性 养殖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34 禁止新建混凝土搅拌站(北京)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35 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货物,或者属于临时禁止进口或出口 的货物,禁止进口或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36 禁止从事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商品加工贸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37 《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列明的禁止进口技术,禁止进口;
《中国禁止出口限 制出口技术目录》列明的禁止出口技术,禁止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