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 2019-07-08 |
日前,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4 内民三初字 第2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将此次诉讼情况 公告如下:
一、诉讼或仲裁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 ) 被告:东方希望包头稀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头铝业" )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3 年9月,东方希望包头稀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公司签订了《2* 350MW 机组扩建工程锅炉买卖合同》 ,在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本公司按照合 同约定生产并向包头铝业交付了全部锅炉设备, 但该公司长期拖欠该锅炉设备合 同款.本公司曾连续多次通过各种方式(包括电话、传真和特快专递)要求包头 铝业支付该合同的欠款,但包头铝业均以锅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不予支付, 也不同意与本公司友好协商解决问题.2014 年5月,本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高 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包头铝业偿还本公司合同欠款、违约金及其利息,并 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2014年8月4日,本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传票,本案将于
2 2014年9月3日9:00时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无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及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取决于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公 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4 内民三初字第
2 号)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