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2019-07-08
华南产物 CEC08 加保第三人建筑物龟裂、倒塌责任险附加条款 (大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适用) 106.

05.25(106)华产企字第

131 号函备查 第一条 承保围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要保人於投保华南产物营造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约)后,被保 险人於施作第三人建筑物现况鉴定并加缴保险费后,投保本华南产物 CEC08 加保第三人建筑 物龟裂、倒塌责任险附加条款(大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以下简称本附加保险) ,於本附 加条款有效期间内 , 本公司就被保险人为营建承保工程 , 因主保险?约基本条款第九条第

(一) 款所载原因,致施工处所或其毗邻地区之第三人建筑物龟裂或倒塌,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 赔偿请求时,除下??保事项外,本公司依照本附加保险之约定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第二条 ?保事项 本公司对下?事项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赔偿责任?负赔偿之责:

一、拆除中、倾颓、朽坏或废弃?再使用之建筑物,已申请建筑执照欲重建、改建之建筑物, 或承保工程开工前已为建筑主管机关宣布为危险建筑物之损害所致赔偿责任.

二、任何附带损失,包括建筑物贬值、耐用?限减少、?能使用、营业或租赁损失及搬迁费 用等.

三、道?、花木、园景、游泳池、管线设施及广告标语牌之毁损灭失.

四、家俱、衣?、营业生财、器具设备或任何其他动产之毁损灭失.

五、建筑物於本附加保险生效以前所发生之龟裂或倒塌所致赔偿责任. ?、已为政府机关徵收并计划拆除之建筑物之损害所致赔偿责任.

七、土壤或地质之改?与处?费用.

八、建筑物之扶正费用及非工程性补偿费用.

九、现况鉴定报告显示倾斜?大於贰佰伍?分之一之建筑物. 第三条 名词定义 本附加保险之名词定义如下:

一、倒塌:系指建筑物全部或部分倾倒、严重位移或沉陷,已达无法修?之程?,或经建筑 主管机关或依建筑法?视为危险建筑物,?得继续使用者.

二、龟裂:系指建筑物发生裂缝而未达上述「倒塌」程?者.

三、建筑物: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顶盖、梁柱及墙壁,供个人或公众使用并?有建 筑物所有权?之房屋. 第四条 保险?额及自负额

一、龟裂责任:

(一)保险?额:任何一次意外事故之保险?额为新台币 元,保险期间内最高责任 ?额为新台币 元整.

(二)自负额:任何一次承保围内之损失,被保险人应先?负担自负额新台币 元 整或损失之百分之 ,以?者中较高者为准.

二、倒塌责任:

(一)保险?额:任何一次意外事故之保险?额为新台币 元,保险期间内最高责任 ?额为新台币 元整.

(二)自负额:任何一次承保围内之损失,被保险人应先?负担自负额新台币 元 整或损失之百分之 ,以?者中较高者为准. 「一栋独?建筑物」之损害,??发生次?之多少概视为一次事故, 「保险期间最高责任」系 本公司於保险期间内,对所有受损建筑物之?积赔偿责任. 建筑物为巷道、防火巷或中庭隔?者,各视为「一栋独?建筑物」 .但地下室为共同结构者, ?在此限. 第五条 赔偿方式 本附加保险承保围内之损失,本公司依下?约定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但最高以保险? 额为限:

一、建筑物龟裂时,以其修?费用为限.

二、建筑物倒塌时,以其损失瞬间前之实际价值为限. 第?条 鉴定费用 对於本附加保险承保围内之赔偿责任,须委任相关政府机关或专门之建筑、结构、土木或 大地等技师公会或学术研究机构进?邻房损害鉴定时,所需之必要鉴定费用,事先经由本公 司同意者,本公司另?给付之,但以本附加保险保险期间最高责任保险?额 (龟裂责任或倒 塌责任二择一)百分之三为限,且最高?超过新台币 元. 第七条 损害防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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