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 2019-07-08 |
12.20(106)华产企字第
347 号函备查 第一条 承保围 兹经双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华南产物商业火灾保险或华南产物商店综合保险商业火灾保险 (以下称主保险契约)后,加缴保险费,加保本华南产物自动消防装置渗漏保险附加条款 (商业火灾保险适用)(以下称本附加条款),本公司对於保险标的物在本附加条款有效期 间内,直接因自动消防装置意外渗漏或喷射水或其他物质,或因其水源倒塌、崩溃所致之毁 损灭失,依本附加条款之约定,负赔偿责任. 第二条 用词定义 本附加条款所称自动消防装置系指撒水头、配管(包括其组成附件及支架)、阀类、水源、帮浦、压力水槽、警报装置及自备之消防水管等而言.上列各项必须经常与自动或非自动消防 设备、消防栓、连结水管、配水管或水带相连接,而成为消防系统. 第三条 不保之原因 本公司对下列原因导致自动消防装置发生前述意外渗漏、喷射或其水源倒塌、崩溃所致保险 标的物之毁损或灭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非由於本保险契约所承保之火灾引起之热.
二、锅炉或飞轮豁裂或碎裂.
三、修缮或加建建筑物.
四、修缮、改装、扩充或迁移自动消防装置.
五、冰冻.
六、自动消防装置建造不良而要保人或被保险人所知情者. 第四条 不保事项 本公司对於下列毁损或灭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任何性质之附带损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自动消防装置本身之毁损.
三、挖土、土方修整或填土之费用.
四、下列各项之拆除、清理及重造费用:
(一)砖、石或混凝土基础,包括机器、锅炉、发动机等之基础.
(二)在平面以下之桩材、管线、沟渠等.
五、照像软片、记录带之毁损;
但其未使用前本身之价值,不在此限. 第五条 自动消防装置之维护 第2页共2页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有效期间内,应保持自动消防装置及自动消防警报器性能良 好. 第六条 自动消防装置变动之通知 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如欲改装或加装或修护自动消防装置时,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七条 契约之中止 本公司得随时查勘自动消防装置;
倘发现有缺陷而请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修改时,本公司得将 本附加条款效力中止,直至该项修改经本公司认为满意时止. 第八条 条款之适用 本附加条款如与主保险契约条款抵触时,悉以本附加条款为准.其他未约定事项,仍适用主 保险契约条款之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