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9-07-08 |
3、本次减持完成后,广讯有限公司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其持股比例与公司第二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差额 仍大于5%.
4、控股股东广讯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CHANG YU-HUI和叶云宙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形, 公司对其也不存在任何担保;
且最近一年内, 控股股东广讯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CHANG YU-HUI和叶云宙未受到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处分, 公司股票也未被实施退市风险警 示等情形.
5、公司将督促上述股东按照 《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股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广讯有限公司 《 关于拟减持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确认函》. 特此公告.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9月4日 证券代码:002021 证券简称:中捷股份 公告编号:2014-078 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4年9月2日, 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收到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邮寄来的 ( 2014)揭普法民二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在收到本次判决书之前,公司未收到该案相关的民事起诉状、 传票等资料.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张海彬 被告1: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2:中捷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3:蔡开坚 被告4:蔡冰 被告5: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6: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 ( 二)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张海彬与被告1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签署了编号为普借字第13067号的 《 借款合 同》,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 《 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为1.8%,违约金为每日2‰.被告中捷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蔡开坚、蔡冰、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被告1中捷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且被告3蔡开坚还与原告张海彬签署了 《 股票质押合同》,将其持有 的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的流通股股票作质押,向原告张海彬提供了质押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1中捷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并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至今尚拖欠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 ( 三)诉讼请求 原告张海彬请求判令:
1、被告1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张海彬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 ( 暂 计至2014年7月23日的利息总额为72万元);
2、被告中捷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蔡开坚、蔡冰、浙江中捷环洲供应 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1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3、原告张海彬对被告3蔡开坚持有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46.6万股流通股股票处置权益享有优先受偿 权;
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判决情况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对上述案件作出判决主要如下: ( 一)被告1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张海彬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 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