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2019-09-15

1 ― 湖北省污染防治文件 攻坚战指挥部鄂污防攻指文〔2018〕1 号 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关于印发 《湖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试行) 》 《湖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情况考 核办法评分细则(试行) 》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指 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指 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战 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打好污染防 治攻坚战,根据《湖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 特制定 《湖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试行) 》 《湖 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评分细则(试行) 》 ,现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 ― 附件: 1. 《湖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 》 2. 《湖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评分细 则(试行) 》 湖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代章)

2018 年6月15 日―3―附件 1: 湖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责任,强化监 督管理,加快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湖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 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 市(州)政府 )污染防治攻坚战 实施情况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组织协调与部门分工负责相 结合、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质量优先与重点任务相 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检查相 结合、行政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每个方面考核满 分均为

100 分:

(一)工作组织情况,包括:定期调度、情况通报、督 促检查、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建立及运行情况.

(二)目标完成情况,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 化硫、 氮氧化物、 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 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 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地表水劣Ⅴ类水体控制比例、县级及 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市(州)城市建成 ―

4 ― 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 全利用率等土壤污染管控情况.其中,挥发性有机物减排、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三项指标按照 国家目标设定要求不进行年度考核,纳入终期考核.

(三)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打赢蓝天保卫战、深 入开展水污染防治行动、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大力 推进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持续推进环保督察、切实维护 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安全、改革完善环境治理体系七个方面 重点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公众满意度,公众对市(州)政府污染防治攻坚 战工作的满意程度. 第五条

2019 年和

2020 年年初分别对上年度污染防治攻 坚战实施情况进行考核,2021 年进行终期考核. 年度(终期)考核得分=工作组织情况得分*8%+目标完 成情况得分*50%+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得分*35%+公众满意 度得分*7%.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 分及以上为优秀、80 分(含)至89 分为良好、60 分(含) 至79 分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市(州)政府是本行政区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 的责任主体.市(州)政府应依据《湖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 工作方案》等确定的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及工作任务,制定本 地区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到县 级、乡镇级人民政府,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 ―

5 ― 确定年度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明确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 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第七条 考核工作由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以下简 称 省指挥部 )统一组织,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 室(以下简称 省指挥部办公室 )会同省污染防治攻坚战 指挥部成员单位(以下简称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 )具体组 织实施.考核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自查评分.市(州)政府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 作台账,对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 分,并于每年

1 月底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送达省指挥部办公 室,抄送省指挥部成员单位.自查报告应对考核内容逐项回 应并附有关佐证材料.

(二)现场检查.省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省指挥部成员单 位组织检查,进行实地考核,于每年

2 月中旬前形成检查考 核报告.

(三)部门审查.省直牵头部门会同责任部门负责相应 工作任务的考核,结合实地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 审查评分,形成书面意见于每年

3 月中旬前送达省指挥部办 公室.

(四)综合评价.省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部门审查和现场 检查情况,于每年

3 月底前形成考核结果建议报请省指挥部 审核. 第八条 考核结果按程序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后,由 省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州)政府通报,在省主要媒体公布, ―

6 ― 并交由省委组织部作为对市(州)政府党政领导班子和干部 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州)政府,按照

1000 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市(州)政府, 进行约谈、实施环境保护 一票否决 、上解省级财政

1000 万元. 第十条 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 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具体考核指标、指标解释及评分标准由省指 挥部办公室另行制定、公布. 第十二条 市(州)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 对本地区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情况开展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负 责解释. ―

7 ― 附件 2: 湖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评分细则(试行) 总则

一、为明确和细化《湖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 《湖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细化方案》 《湖北省污染防治 攻坚战

2018 年重点工作路线图》具体考核评分方法,推进 考核工作落到实处,制定本考核评分细则.

二、本细则主要适用于

2018 年市(州)污染防治攻坚 战工作实施情况的年度考核,适时根据目标任务变化情况作 必要调整.

三、考核评分分为四类:工作组织情况、目标完成情况、 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公众满意度.每类各

100 分,依据本细 则提供的评分方法分别进行评分.年度考核得分=工作组织 情况得分*8%+目标完成情况得分*50%+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得分*35%+公众满意度得分*7%. ―

8 ― 第一类 工作组织情况

一、考核指标 工作组织情况 满分

100 分,包含:定期调度、情况 通报、督促检查、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建立及运行情况.每 个方面各

25 分.

二、考核要求 各市(州)建立定期调度、情况通报、督促检查、责任 追究四个工作机制,并按照要求开展工作.

三、评分方法

(一)定期调度(25 分) 1.建立定期调度机制的得

5 分,否则不得分. 2.对污染防治攻坚战日常工作进展定期开展调度.严格 落实调度工作机制,调度工作组织较好的得

10 分;

调度工 作实施情况一般的得

5 分;

情况较差或未开展调度的,不得 分. 3.建立完善的日常工作台账.建立工作台账的得

5 分, 否则不得分.工作台账完整规范、档案资料齐全的得

5 分, 否则不得分.

(二)情况通报(25 分) 1.建立情况通报机制的得

5 分,否则不得分. 2.及时公开污染防治攻坚战相关信息.按要求公开的得

5 分,否则不得分. ―

9 ― 3.严格落实情况通报工作机制,定期通报主要工作进 展.工作组织较好的得

10 分;

一般的得

5 分;

情况较差或 未落实通报工作机制的不得分. 4.按要求及时向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报送 相关信息的得

5 分;

每出现一次未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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