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9-07-08 |
2017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7 联合 01",债券代码"145665")、 联合光伏(常州)投资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7 年 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17 联合 02",债券代码"145702")、 联合光伏 (常州)投资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第三期)(债券简称"17 联合03",债券代码"145742")、联合光伏(常州)投资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7 年 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7 联合 04",债券代码"143370").
根据《公司 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 年修 订)》的相关规定,公司就题述事宜作出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诉讼立案日期:
2018 年8月14 日 法院名称: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湖北省齐星汽车车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齐星") 被告1:湖北晶泰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泰公司") 被告2:联合光伏(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起因:晶泰公司是随州市高新区淅河镇100MW光伏电站建设项目(以下简 称"随州一期项目")的项目公司.2015年以来,湖北齐星与公司就晶泰公司股 权收购事宜先后签署了《关于湖北晶泰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等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相关交易文件.依照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湖北齐星将其持有的晶泰公司100% 股权转让给公司,公司向湖北齐星支付股权转让款项. 2015年8月3日,作为上述交易中的一部分,湖北齐星、晶泰公司及案外人湖 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湖北电力设计院")签署《借款合同书》,约定由湖北齐 星向湖北电力设计院支付随州一期项目的EPC工程款,晶泰公司在条件满足的情 况下向湖北齐星还款,其中包括项目质保金7,500万元人民币.因该质保金支付条 件未满足,晶泰公司未向齐星公司支付. 2018年8月8日,齐星公司为主张上述质保金,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包括:
1、请求晶泰公司偿还7500万元款项,并支付利息 暂计553.72万元及损失暂计61万元;
2、请求公司对于晶泰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公司及晶泰公司共同承担.
三、进展情况
2018 年8 月14 日,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2018 年10月9日,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本案.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正等待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判 决.
四、对公司已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影响 本案尚未裁决,对公司已经发行的公司债券暂无重大影响.
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裁决,公司判断,本案对公司经营情况及利润状况暂无重大影 响. 公司将积极配合诉讼,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本页无正文,为《联合光伏(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之盖章页) 联合光伏(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