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19-07-08 |
4 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检验工作的,应当按照本 规则规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延续手续(本规则称为换证). 第五条 检验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实施. 承担检验人员考试的机 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
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换证审核的机构(以 下简称换证审核机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确定. 考试机构和换证审核机构均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确认后,统一公布.考试机构根 据公布的考试项目,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考试,未经公布的机构不得开展检验人员 的相应考试工作. 第六条 考试机构可以按照统筹规划、满足取证考试需求和兼顾就近考试的原 则,合理布局,设立区域性或者不同项目的考试中心(或者基地),依据本规则和相关 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考试工作.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对考试机构、 换证审核机构的工作进 行监督. TSG Z8002―2013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2 ―
第二章 检验人员的能力要求和报考条件 第八条 检验员应当具备以下能力:
(一)掌握基本的检验相关基础知识,具备被检对象的专业知识;
熟练掌握检验技 能,包括检验程序与方法、缺陷判别,正确使用检验工具、仪器设备,熟知检验工作 中的安全与防护知识;
(二)根据检验遵循的相关法规标准,依照规定的检验方案、作业指导书、检验工 艺,填写检验记录、检验报告,完成检验工作;
(三)掌握检验所涉及的基本计算与分析能力;
(四)了解被检对象主要的失效模式;
(五)了解被检对象的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和使用的基本知识;
(六)了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知识;
(七)熟知特种设备相关的法规标准. 注1:本规则所表述的法规标准,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及其相应的标准(以下同). 第九条 检验师除具备检验员的能力外,还应当具有以下能力:
(一)准确理解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依照法规标准的要求制定、审核检验方案与 检验报告;
(二)了解被检对象各种失效模式的失效原理, 能够对常见设备的失效情况进行分 析、处理;
(三)具有较广泛的相关专业理论知识,能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一般的技术问 题;
(四)了解相关检验方式、设备、工具等的特点与适用性,并且合理选用;
(五)具有对检验结果的综合判断、处置能力;
(六)具有对检验员进行技能培训、工作指导和考评能力;
(七)具有事故分析能力. 第十条 检验人员的报考条件如下:
(一)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含18 周岁),60 周岁以下(含60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
(二)学历、检验经历、技术职称、专业培训等资历满足申请项目的要求(见附件 B);
(三)身体条件能够满足从事申请项目检验工作的要求;
(四)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知识和技能.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8002―2013 ―
3 ―
第三章 考试方式与内容 第十一条 检验人员的考试方式, 包括理论笔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 各级别检 验人员的取证考试的科目、方式见表 1. 表1各级别检验人员考试科目、方式 级别 科目 序号 科目考试方式 检验员科目 A 与报考项目相对应的设备类型、结构、工作原理、 安全要求、失效模式,相关检测、诊断、试验技术 或者方法的基本知识等 闭卷笔试 科目 B 法规标准 开卷笔试 科目 C 检验的基本方法和程序、缺陷判别、工具或者仪器 的使用、安全与防护 实际操作 科目 D 质量保证体系要素、生产工艺过程与控制 开卷笔试 检验师科目 E 与设备失效模式和检测诊断相关的失效原理与过程 闭卷笔试 科目 F 检验方案与工艺的设计,相关的分析计算方法、判 断方法、综合评价与评估,检验案例的解析,质量 保证体系基本要求等 开卷笔试 科目 G 质量保证体系要素、设计审查和工艺评定 开卷笔试 注2:(1)气瓶定期检验员只考科目 B 和科目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