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9-07-08 |
3、4 规定的审计、会计服务收费 行为,委托人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注册会计 师协会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 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 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计件收费总额低于附件
3 规定的最低收费额的;
(二)超出附件
3 规定浮动幅度制定计件收费价格的;
(三)计时收费低于附件
4 规定的同类人员收费低限标准的;
(四)以佣金、回扣等形式,变相降低附件
3、4 规定收费标准的;
(五)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方式乱收 费的;
(六)不按规定(约定)提供服务或擅自降低服务质量收取费用的;
(七)违反《办法》或本细则规定收费的;
(八)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