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09-11

3 ― 附件

1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

一、总则

(一) 根据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环 境保护部令第

20 号)的规定,为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 质许可工作,制定本标准.

(二)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的申请 和审批工作. 环境保护部将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的情 况和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适时对标准进行修改.

(三)本标准自

2012 年8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环境保护 总局环发[2004]173 号文件印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分级分类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方案

(一)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采用表1所列方案: 表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方案 序号 资质类别 资质级别

1 生活污水处理 甲级 乙级 临时

2 工业废水处理

3 除尘脱硫脱硝

4 工业废气处理

5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

6 有机废物处理

7 生活垃圾处理

8 自动连续监测 a.水污染物监测 ― b.大气污染物监测 ―

4 ―

(二)各类资质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许可范围如表

2 所示: 表2各类资质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许可范围 序号 资质类别 运营许可范围

1 生活污水处理 以处理生活污水为主的以下设施:

1、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2、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物、宾馆、医院、企事业 单位等的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2 工业废水处理 以处理工业废水为主的以下设施:

1、各类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

2、各类工业园区的集中式废水处理设施;

3、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

3 除尘脱硫脱硝 以下各类固定式工业设备排气中颗粒物 (烟尘和粉 尘)、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的净化设施,包括:

1、各类工业锅炉;

2、各类火力发电锅炉;

3、各类工业炉窑(冶炼炉、炼焦炉、烧结机、水 泥窑等).

4 工业废气处理 除尘脱硫脱硝 类资质运营许可范围之外的各类 固定式工业设备排气中污染物(包括恶臭)净化设施, 以及餐饮业油烟净化设施.

5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 以下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理设施 (不包括危险废物处 理设施):

1、矿物采选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尾矿砂、 废矿石、煤矸石、煤泥、矿泥、油井岩屑及废钻井液等;

2、 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包括废渣 (粉 煤灰、炉渣、冶炼矿渣、钢渣、碱渣等)和边角余料.

6 有机废物处理 以下固体废物的处理设施:

1、畜禽屠宰废物、人畜粪便、餐厨垃圾、生活污 ―

5 ―

6 有机废物处理 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

2、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渣;

3、 以农林产品为原料生产建材过程中产生的废渣.

7 生活垃圾处理 以下(城镇或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设施:

1、垃圾填埋场;

2、垃圾焚烧设施;

3、垃圾堆肥处理设施.

8 自动 连续 监测 a.水污染物监测 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配套的自动连续监测设施. b.大气污染物监 测 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配套的自动连续监测设施.

(三)各类各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许可,均不设运营设 施规模限制条件.

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基本要求 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 本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

(三)具备符合要求的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四) 具有

1 年以上连续从事符合规定条件的环境污染治理 设施运营的业绩,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申请临时资质的除 外);

(五)具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金;

(六)具备符合要求的污染物检测能力.

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条件及判定依据

(一)独立法人资格要求

1、许可条件 ―

6 ―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判定依据 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已提交 上述证件的复印件,证件真实、有效.

(二)技术人员要求

1、许可条件 (1)甲级资质:具备不少于

15 名具有环境工程专业或相关 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 术人员不少于

7 名;

(2)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具备不少于

6 名具有环境工程 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 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3 名;

(3)申请一类以上资质许可的,每增加一类,应增加不少 于3名具有环境工程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4)上述要求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中,可有

1 名 兼职人员(要求年龄在

70 岁以下),其他均应为申请单位的全 职人员.

2、判定依据 (1) 技术人员持有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申请单位已提交所有技术人员证书的复印件,证件真实、有效;

(2)申请单位已提交能够证明本单位与所有技术人员劳动 关系的文件复印件,包括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本单位为技术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费用的证明,证明文件完整、有效. ―

7 ―

(三)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要求

1、许可条件 (1)甲级资质:具备不少于

40 名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 营人员考试合格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2)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具备不少于

10 名取得环境污染 治理设施运营人员考试合格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2、判定依据 (1)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持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 人员考试合格证书,申请单位已提交所有相关人员证书的复印 件,证件真实、有效;

(2)申请单位已提交能够证明本单位与所有现场管理人员 和操作人员劳动关系的文件,包括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 险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本单位为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证明文件完整、有效.

(四)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业绩要求

1、许可条件 (1)甲级资质和乙级资质:具有

1 年以上连续从事符合表

3 规定条件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业绩,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 行,并按照环境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运营的环境污染治理设 施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等信息,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或者 企业年度环境报告书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8 ― 表3甲级和乙级资质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业绩要求 序号资质类别 运营业绩要求 甲级资质 乙级资质

1 生活污水处理 a.运营

2 个(含)以上处理能力 大于

20 万吨/天的城镇污水处理 设施;

b.运营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 处理能力之和大于

50 万吨/天. a.运营

1 个(含)以上处理能 力大于

5 千吨/天的城镇污水处 理设施;

b.运营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 处理能力之和大于

6 千吨/天.

2 工业废水处理 a.运营

5 个处理能力大于

5 万吨/天的工业园区废水处理设施 或工业企业内废水处理设施;

b.运营的工业园区废水处理设 施或工业企业内废水处理设施 的处理能力之和大于

30 万吨/ 天. a.运营

1 个处理能力大于

1 千吨/天的工业园区废水处理设 施或工业企业内废水处理设 施;

b.运营的工业园区废水处理设 施或工业企业内废水处理设施 的处理能力之和大于

1 千2百吨/天.

3 除尘脱硫脱硝 a.运营

1 个烟气除尘脱硫脱硝 处理能力大于

80 万标立方米/小 时的处理设施;

b.运营的烟气除尘脱硫脱硝处 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之和大于

100 万标立方米/小时;

c.运营下列设施中的

1 个:200 平方米以上钢铁烧结机、

30 万千 瓦以上火电机组、4000 吨/日以 上水泥窑. a.运营

1 个烟气除尘脱硫脱硝 处理能力大于

10 万标立方米/ 小时的处理设施;

b.运营的烟气除尘脱硫脱硝处 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之和大于

15 万标立方米/小时.

4 工业废气处理 a.运营1 个工业废气处理能力大于

30 万标立方米/小时的处理设施;

b. 运营的工业废气处理设施的 处理能力之和大于

40 万标立方 米/小时;

c.运营

10 个以上任意规模的餐 饮业油烟净化设施. a.运营1个工业废气处理能力大于

5 千标立方米/小时的处理设施;

b. 运营的工业废气处理设施 的处理能力之和大于

6 千标立 方米/小时;

c.运营

5 个以上任何规模的餐 饮业油烟净化设施. ―

9 ―

5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 a.运营

2 个处理能力大于

800 吨/天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设 施;

b.运营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设 施的处理能力之和大于

3000 吨/ 天. a.运营

1 个处理能力大于

100 吨/天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设 施;

b.运营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设 施的处理能力之和大于

120 吨/ 天.

6 有机废物处理 a.运营

2 个处理能力大于

200 吨/天的有机废物处理和利用设 施;

b. 运营的有机废物处理和利用 设施的处理能力之和大于

1000 吨/天. a.运营

1 个处理能力大于

80 吨/天的有机废物处理和利用 设施;

b. 运营的有机废物处理和利 用设施的处理能力之和大于

100 吨/天.

7 生活垃圾处理 a.运营

2 个处理能力大于

1200 吨/天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b.运营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 处理能力之和大于

3000 吨/天. a.运营

1 个处理能力大于

100 吨/天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b.运营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 处理能力之和大于

300 吨/天.

8 自动 连续 监测 a.水污染物 监测 ― 运营不少于

5 套废(污)水自 动连续监测设施. b.大气污染 物监测 运营不少于

5 套废(烟)气自 动连续监测设施. 说明: 资质类别 1-7 应满足相应的运营业绩要求中的

1 项;

资质类别

8 中的 a、 b 两类资质, 应分别满足相应的运营业绩要求. (2)临时资质:无运营业绩要求.

2、判定依据 (1)申请单位已提交其运营业绩的证明材料,包括:运营 项目简介、委托运营合同、用户意见、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有 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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