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9-07-08 |
2017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出具无法表示 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委托,审计昆山钰立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钰立科技" )
2017 年度财务报表, 包括
2017 年12 月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 年度的合并 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 和财务报表附注, 并于
2018 年6月27 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中兴华审会字(2018)第011357 号) .董事会对上述无法 表示审计意见的说明如下:
一、 审计报告中涉及无法表示意见的内容 (1)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如2017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六、5 所述,钰立科技公司截至
2017 年12 月31 日止存货账面价值 23,436,687.80 元, 钰立科技公司提供 了2017 年度部分原材料数量及金额明细账,涉及金额 1,721,906.54 元,但截止审计报告日未能提供其余存货数量及明细账,且已提供的 存货资料之间存在矛盾之处. 钰立科技公司截止审计报告日未能提供 成本计算表及与其相关的基础资料, 导致我们无法对报告期内成本核 算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复核,无法确定生产成本、库存商品和营业 公告编号:2018-028 成本的真实性、完整性.我们对钰立科技公司
2018 年3月31 日的存 货进行了盘点,但钰立科技公司截止审计报告日未能提供
2018 年1-
3 月存货数量及金额明细账,导致我们无法对资产负债表日的存货余 额进行核对和确认. 钰立科技公司截止审计报告日未能提供完整的发 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存货跌价准备等资产的相应资料,导致我们 无法实施令我们满意的其他必要的替代审计程序.由于上述原因,我 们无法获取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无法对上述存货、营业 成本的发生额及其余额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发表审计意见. (2)重大债权无法认定 如2017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六、2 所述,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36,237,733.90 元,我们对主要客户实施了函证程序,函证金额为 31,466,911.90 元,比例占账面余额的86.83% , 回函金额为21,235,956.55 元,比例占账面余额的 58.60%.除函证程序外我们也 实施了其他的替代审计程序,仍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核实 上述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准确性. 由于上述原因, 我们无法获取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上述应收账款以及本期确认的营业收入的准 确性. (3)重大债务无法认定 如2017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六、14 所述,期末应付账款账面价 值40,230,752.53 元,我们对主要供应商实施了函证程序,函证金额 为32,104,986.75 元,比例占账面价值的 79.80%,回函金额为 20,204,558.27 元,比例占账面价值的 50.22%.除函证程序外我们也 实施了其他的替代审计程序,仍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核实 上述应付账款账面价值的准确性.
二、针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公告编号:2018-028
1、公司
2017 年正式使用 ERP 管理系统,前期因为员工不熟练以 及ERP 设计问题,造成成本输入错误,公司及时发现并进行了补救措 施,重新设置 ERP 系统并组织员工认真学习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