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9-07-08 |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 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集会、游行、示威、演讲、张贴(手持)标语等在公共场所扰序滋事,或煽动闹事的,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含) 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打架斗殴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组织 打架斗殴,煽动、教唆他人打架斗殴,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或 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
11 - 第二十四条 编造、散布谣言、不实信息,或制作、复制、 传播、贩卖非法书刊、非法音像制品、淫秽物品或其他非法文字、 音频、视频等有害信息、虚假信息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 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 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或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 统、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对其功能、数据、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酒后扰序滋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造 成严重后果或经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在校内公开场所发放传单,设立展台 或摊点,设置海报、易拉宝、展板、横幅、墙体涂鸦等宣传品, 或在树木、建筑物、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的,给予批评教育并 责令限期整改;
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严重警 告或记过处分. -
12 - 第二十八条 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 俗的活动,或有其他破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公共场 所管理秩序及校园环境行为的,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 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第三节 侵害人身权利、公私财产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九条 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的,给予记过(含) 以上处分.在公众场所、互联网或以其他方式侮辱、诽谤、诬陷、 恐吓、威胁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条 偷窥、偷拍、窃听、故意传播他人隐私,或有猥 亵、性骚扰、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 或记过处分;
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含) 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冒用他人名义或盗用他人证件、账号,冒领、 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或未经许可浏览、删除他人邮件 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13 - 第三十二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故意损 毁公私财物的,应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