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9-07-08 |
经征求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意见, 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扩建位于台州市天台县康宁路辐射项目,建 设内容为:本次扩建
2 台DSA 设备,机房位于医院医技楼一楼放 射科介入机房. (型号待定, 最大管电压/管电压为150kV/1200mA) .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须落实以下辐射防护和管理措施:
1、 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管理, 辐射工作场所设置工作指示灯、 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和中文警告说明.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规范操作规程,健全应急处理措施,并张贴上墙.
2、 严格按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18871 -2002)和环评报告中提及的有关要求,落实污染防治、辐射环 境管理计划和措施,杜绝污染事故的发生,避免工作人员和公众 接受不必要的辐射照射. ―2―
3、加强辐射环境管理,完善辐射防护领导机构,健全辐射 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并佩带个人剂量仪制度, 执行辐射安全年度报 告制度,每年及时进行辐射监测、填报辐射安全评估报告.不得 擅自转让、转移射线装置设备,转让、转移需办理备案手续.
4、修定并落实辐射事故应急方案,严防辐射事故发生,减 轻辐射事故影响.
三、 项目建设后投入使用前, 必须按照有关要求重新申领 《辐 射安全许可证》 . 请台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加强 对该项目的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 年6月4日抄送: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台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台州市生态 环境局天台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