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9-07-08 |
5000 吨钢结构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批复 山东铭润电站装备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对〈山东铭润电站装备有限公 司齐河分公司年产
5000 吨钢结构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进行审批的请示》及环境影响报告书文本收悉.
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一、山东铭润电站装备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年产
5000 吨钢结构件扩建项目位于齐河县经济开发区齐安大道北侧, 总投资3752.7 万元, 环保投资202 万元, 占地面积为 22600m
2 . 该公司变压器外壳生产项目于
2014 年12 月26 日通过齐河县 环保局批复(文号为齐环报告表〔2014〕46 号),项目建设 中增加 2t/h 天燃气锅炉及喷漆房,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影响评价法》要求,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重新报批环评. 项目属于批建不一,齐河县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下达了 《行政处罚决定书》(齐环罚字〔2018〕9 号)予以处罚. ―2― 项目符合《齐河县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 年)》、《齐 河县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 (2007-2020)及齐河经济开发区 规划环评要求;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通过齐河县发改委的 备案(2017-371425-33-03-047523)符合六部委《"十三五"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山东省十三五挥发性 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相关要求.项目在报告书中提 出的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得到落实的前提 下,基本能满足环境保护要求.
二、项目运行期间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重点 做好以下工作:
(一) 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对现有喷漆房进行规范,做到喷漆房完全密闭,调漆、 喷漆、晾干等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经集中收集后通过水 幕漆雾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复合光离净化设备处理后, 由18 米排气筒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 面涂装业》(DB37/2801.5-2018)表2标准要求,漆雾中的 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 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中"重点控制区"的标 准要求,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燃气锅炉采用低 氮燃烧技术,产生的废气经
15 米排气筒排放,满足《山东 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 表2中"重点控制区"的标准要求;
喷砂工序产生的废气 ―3― 经脉冲式除尘器处理后由
15 米排气筒排放,焊接烟尘经移 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 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 《山东省区域 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中"重点控制区"的标准要求. 做好各环节无组织废气排放的污染控制工作,确保厂界 无组织废气达到《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 DB37/2376-2013 ) 、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JB16297-1996)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 面涂装业》(DB37/2801.5-2018)表3排放限值要求.
(二)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干湿分离)的原 则设计和建设排水系统.运营期间产生的生产废水为喷漆废 水, 经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 水质达到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 业用水水质》 (GB/T19923-2005)标准中"工艺与产品用水" 标准要求后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