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 2019-07-08 |
本报记者周迎久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 为, 被告单位建滔 (河北) 焦化有限公 司、 被告人张某某等
5 人违反国家规 定排放有害物质, 其行为均已构成污 染环境罪. 依照相关规定, 邢台市桥东区人 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建滔 (河北) 焦化有限公司犯污 染环境罪,判处罚金245 万元(含 行 政处罚
145 万元, 均已缴纳) . 被告人张某甲犯污染环境罪, 判 处有期徒刑一年, 并处罚金
5 万元. 被告人张某乙犯污染环境罪, 判处 有期徒刑10个月, 并处罚金3万元. 被告人陈某犯污染环境罪, 判处 有期徒刑
10 个月, 并处罚金
3 万元. 被告人王某犯污染环境罪, 判处 有期徒刑
6 个月, 缓刑一年, 并处罚 金两万元 (已缴纳) . 被告人胡某犯污染环境罪, 判处 罚金两万元 (已缴纳) . 案发后, 被告单位投入大量资金 对设备进行积极整改, 现公司的生产 均已达到环保要求, 酌情对被告单位 从轻处罚.宣判 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经 生效. 案情: 直排有毒物质超标
137 倍 据介绍, 被告建滔 (河北) 焦化有 限公司是港商独资企业, 在邢台具有 较大影响力.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 院经审理查明,
2014 年3月初, 建滔 (河北) 焦化有限公司发现二期生化 处理站的生化池出现活性污泥菌群 死亡的现象, 同年
3 月底, 活性污泥 菌群死亡的情况日益严重, 导致二期 生化处理站不能达标处理蒸氨废水. 公司相关负责人员总经理被告 人王某、 公用工程部经理被告人张某 甲、 副经理被告人胡某、 二期生化处 理站主任被告人陈某和岗位责任人 被告人张某乙在发现这一情况后, 未 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氨废水处理达标. 在此情况下, 为逃避环保部门监 管,由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陈某、 张某乙捏造达标的虚假水质检测 表, 并将这些未达标处理的蒸氨废水 用于熄焦塔补水, 导致蒸氨废水中的 有毒物质挥发酚被直接排入大气, 严 重污染环境.经环保部门检测, 熄焦 塔补水中的有毒物质挥发酚超出国 家规定标准
137 倍. 审理: 企业及责任人伪造数据非法排放 据介绍, 案发后, 邢台市委、 市政 府对此案高度关注. 公安机关立案后, 邢台市检察院 环保检察处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同时协调环保、 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涉 案公司的同步整改治理.建滔(河 北) 焦化有限公司投资 1.8 亿元进行 环保设施改造, 目前已通过环保部门 验收, 重新投入使用. 邢台市环保局依法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后, 将此案移交公安部门.经 邢台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嫌疑人张某 某、 张某、 陈某因涉嫌非法排放涉气 有毒物质污染环境, 于2014 年6月16 日被批准逮捕. 邢台区桥东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 单位建滔 (河北) 焦化有限公司及被 告人张某甲、 张某乙、 陈某、 王某、 胡 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其行 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本案事实 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 公诉机关指控 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污水处理池 出现活性污泥菌群死亡, 检测数据不 达标, 而指使陈某、 张某乙伪造数据, 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 在本案中负较 大责任. 被告人张某乙、 陈某明知数据不 达标而进行伪造, 对造成环境污染亦 负有责任. 被告人王某明知污水处理池出现活性污泥菌群死亡,可能造成排出的污水不达标,而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对环境污染亦负有 责任. 被告人胡某协助张某甲工作, 明 知污水处理池出现活性污泥菌群死 亡, 排出的污水可能不达标, 也未尽 到其责任, 但其情节较轻. 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