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9-07-08 |
2018 年08 月05 日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颁发 目录 前言 i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3 4 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安装要求
8 4.
1 安装自动监测系统的排污单位名单
8 4.2 污染源在线监测因子确定
9 4.3 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组成
9 4.4 现场端监测要求
9 4.5 现场监测站房要求
19 4.6 在线监测仪器设备选型
27 4.7 采样方式要求
29 4.8 在线监测仪器设备安装技术要求
29 4.9 联网技术要求
41 5 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要求
41 5.1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
41 5.2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验收
49 5.3 验收时间要求
56 5.4 验收监管要求
56 6 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要求
57 i 6.1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运行与考核总体要求
57 6.2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总体要求 .
68 6.3 数据有效传输率的要求
72 7 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审核要求
73 7.1 有效性比对监测的依据
73 7.2 有效性比对监测条件
73 7.3 有效性比对监测频次要求
73 7.4 有效性比对监测点位要求
74 7.5 有效性比对监测方法
74 7.6 数据审核及处理
75 7.7 有效性比对监测结果
80 7.8 第三方监测机构的监管
80 7.9 第三方监测机构资质要求
80 ii 前言 为规范深圳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验收、 运行与考核及数据审核,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 ,实施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和污染排放监控,规范水和固定污染 源颗粒物和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验收、运行与考核及数据审核要求,加强污染 源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监管,提高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 际情况,制定了本指南. 本指南由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组织编制. 本指南主要起草单位: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指南由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于
2018 年8月5日批准印发. 本指南由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解释. 负责人:李仕平 参加人员:何龙、张明棣、林楚雄、邱志诚 iii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范了水和固定污染源颗粒物和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验收、 运行与考核及数据审核,具体为排放口、流量监测系统、监测站房、自动采样 系统、在线监测仪器设备、数据控制系统的建设、验收、运行与考核管理和数 据审核要求,以及其质量控制技术要求. 本指南所规范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适用于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 总氮、 重金属、总余氯、pH 值、温度、流量;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和烟气在线监 测系统适用于气态污染物(SO
2、NOX) 、颗粒物、烟气参数(含氧量、烟温、流 速等)监测因子的在线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5 2.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76 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 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 HJ
353 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 H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