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9-07-08 |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 元(含税) ?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 0.5 元,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 额;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为人 民币 0.45 元;
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为人民币 0.5 元,不代扣 所得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除权除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19/5/14 2019/5/15 2019/5/15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9 年4月25 日召开的
2018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9 年4月26 日的 《中 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8 年度
2、分派对象:截至
2019 年5月14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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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213,939,223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 ,共计 派发现金红利 1,106,969,611.5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除权除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19/5/14 2019/5/15 2019/5/15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的现金红利外, 其他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 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 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 (可交换公司债券质押 专户除外) 、猛狮客车有限公司、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有限公司的现金 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 基金: 根据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2】
85 号) 等有关规定,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计征税率为 20%;
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1年)的,实际计征税率为 10%;
持股 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次利润分配暂 不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5 元/股,个人及证 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
3 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资金账户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 再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划付本公司, 由本公司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股东:根据《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 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45 元/ 股.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 (安排) 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3)对于沪港通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 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45 元/股.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 (安排) 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5 元/股,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判 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