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9-07-09

三、财务顾问意见.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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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核查意见中的含义如下: 本核查意见 指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指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晨鑫科技、上市公 司指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海钜成 指 上海钜成供应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A 股股票 指 上市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并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 标的股份 指 上海钜成拟受让刘德群持有的晨鑫科技 13.46%的股份、 上海钜成拟受让刘晓庆持有的晨鑫科技 6.98%的股份 本次交易、本次权 益变动、本次股权 转让 指 上海钜成采取承债式收购方式收购刘德群及刘晓庆分别 持有的晨鑫科技 13.46%和6.98%的股份. 同时, 刘德群及刘晓庆将其各自持有的标的股份所对应的 投票权委托给上海钜成行使.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14 年修订)

15 号准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4 年修订)

16 号准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2014 年修订) 本财务顾问 指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元、万元、亿元 指 除非特指,均为人民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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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核查意见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 序,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 并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 从收购方财务顾问角度对信息 披露义务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披露内容、方式等进行必要的建议. 本财务顾问履行上述程序后认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制作的详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中所披露的信息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15 号准则》 、 《16 号准则》等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的要求.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海钜成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内容 企业名称 上海钜成供应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三路

3058 号3楼

326、328 室 法定代表人 薛成标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MA1K395J5R 成立日期

2016 年3月18 日 经营期限

2016 年3月18 日至

2036 年3月17 日 经营范围 供应链管理,食品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 业务,从事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化妆品、汽车、 汽车饰品、汽车零配件(除危险化学品) 、服装、食用农产品、日 用百货、黄金制品、金银饰品(除毛钻及裸钻)的销售,企业管理 咨询,商务信息咨询,贸易信息咨询,财务咨询,企业营销策划, 企业形象策划,礼仪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公关活动策划,企业登 记代理,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从事代理报检业务,汽车经营性租赁 (不得从事金融租赁) ,二手车经销.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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