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 2019-07-09 |
37 天,医疗费用共计 11.83 万元,现已出院,在家休养.事故发生后,王海东付给了 林贵波亲属 1.8 万元, 期间市北开发区管委与事故调查组多次协 调菲特泰克公司、 康达公司、 王海东支付林贵波住院治疗等费用, 但三方均未采取进一步措施, 事故调查组向伤者及其亲属建议通 过诉讼途径解决.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本次事故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未为施 工人员提供有效安全防护条件,施工人员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违法组织施工, 施工人员林光阳和林贵波在事发车间屋面北坡屋 脊东侧数第
二、三块彩钢板南侧处施工时,彩钢板南侧脱落,导 致林光阳和林贵波掉落到车间,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
6 ― 1.康达公司未取得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施工安全生 产许可证,违法承揽该工程;
将该工程以分包的名义违法分包给 个人王海东施工. 2.菲特泰克公司将工程违法发包给无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康达公司进行施工, 未对工程施工实施有 效安全管理. 3.康达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劳动安全防护 措施不到位,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屋顶作业 面未搭设临时安全通道,未设置防护栏杆, 作业面下方未搭设安 全平网或脚手架. 4.施工现场作业安全管理严重缺失,没有安全管理人员, 没有配备技术员、 安全员, 对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事故受害人未佩戴使用安全帽、安全绳. 5.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谈薄, 对建筑施工作业 危险性认识不足, 高处施工作业人员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 未 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日照康达钢结构有限公司 12・27 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违法进行修缮工程施工导致的一般生产安 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处理问责建议
(一)对有关单位的行政处罚和处理问责建议 1.康达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没有提供符合国家规 ―
7 ― 定的安全防护措施, 没有为施工人员提供有效安全防护条件,受 害的施工人员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未对项目施工进行有效地安 全管理,违法组织施工,致使事故发生,且存在事故瞒报行为,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是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者.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建议由应急 管理局对日照康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处人民币
40 万元罚款. 2.菲特泰克公司,将工程违法发包给未取得钢结构工程专 业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