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9-07-09 |
(二)由于地震、水箱或水管漏水、渗水引起地面下陷下沉造成的损失;
(三)海水、河水侵蚀造成的损失;
(四)回填土的沉降或移动、建筑物的正常沉降造成的损失;
(五)因保险标的坐落地址附近拆除、挖掘及其他施工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造成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A11. 地震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烈度达到或超过保险标的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 啸、火灾、爆炸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建筑 物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标的因连续
72 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视为一次事故.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 材料工艺质量证明,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真实的,保险人不承担赔 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 80%.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人民币
40 万元或损失金额的 5%,两者以高者为 准.
9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A12.财产保险地震责任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 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以下约定扩展承保地震 责任.
(一)保险责任:因烈度达到保险财产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 火灾、爆炸所致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被保险财产因连续
72 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故.
(二)除外责任:
1、因建筑物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
2、因地震、海啸导致的营业中断或其他间接损失.
3、由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发的损失.
4、其他不属于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三)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主险保险金额的 80%.
(四)免赔额:每次事故人民币
40 万元或损失金额的 5%,两者以高者为准.
(五)费率:主险费率的 10%
(六)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 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 不真实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A13.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A14. 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水箱、水管因雷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