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 《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 限公司(简称"公司" )之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提 名公司副总经理事宜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根据股东单位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推荐, 我们 认真听取了关于对副总经理推荐人吴革森先生的综合考察情况的汇报, 审阅吴革森先生的个人简历.
我们认为吴革森先生拥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熟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独立董事: 荣莉任晓剑 李红玲
2015 年8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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