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 2019-07-09 |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 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 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 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 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 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 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 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 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 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应尽的安全管理责任的,保险 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 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 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 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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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 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 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 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 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 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 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该立即采取如下措 施:
(一) 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 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 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